【文:戚本盛 @進步教師同盟】

人大常委第五次釋法,不少教師朋友都說「不知道怎樣再教學生《基本法》」,甚至律師朋友都說「不知道怎樣理解一直以來所學的法律知識」,對此,我誠懇希望那只不過是橫逆當前的賭氣話,而不是真心如此自我判定。在不義的社會裡,在不義的政權前,更需要的是堅持和發聲,更需要知辨是非者告訴公眾:甚麼是對,甚麼是錯。

關於「釋法」,仍是要教的,首要仍然是第158條。《基本法》第158條一開始是這樣寫的:「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學生教導這一段時,應該問:
(1) 這樣寫,是否意味人大常委有權任意解釋?
(2) 人大常委是否有權可以名為解釋,實際卻附加條文以外的其他意思?或者把條文解釋成常理以外的意思?
(3) 如果有權,則為甚麼還需要《基本法》或法律?
(4) 如果有這種任意的權,又是否現代社會所應容許的?
(5) 如果人大常委沒有以上任意的權,又或者現代社會不容許人大常委有這樣的權,則這次人大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關於158條的第一段,以上數問是教學的必然設計,可以觸及《基本法》或法治的基本概念,不問這些的教學設計,是不及格的。當然,設計這幾問時,也應預計學生的答案,例如,一開始學生便答人大常委並無任意解釋的權力,則我們便可進入討論以下的部份。

158條第二段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對此,必須要問的是:
(6) 這次梁游等人宣誓的問題,是否香港的自治範圍內的事?
(7) 如是,則人大常委這次釋法,和第二段所說有沒有牴觸?
(8) 如不是,為甚麼不是?
要學生掌握第(7)和(8)題的觀點內容,得須先論說何謂「自治範圍」,以下的討論對此便很重要。

158條第三段比較長,但其實仍是中學生可以理解的,以下先引原文,然後再作疏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教程中可問學生:
(9) 除上述第二段所說的「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還有哪些條款?
答案是「本法的其他條款」,到此,可以用圖示的方法(例如溫氏圖)協助學生思考,「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和「非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後者即第三段第一句的「本法的其他條款」。接著,可以續問學生:
(10) 第三段還提到哪一些條款?這些條款是屬於自治範圍內的,抑或屬於其他條款?
一般水平的中學生當可在第三段中找到答案:「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為免累贅,教師可以簡稱之為「中央事務或中港條款」。至此可以話分兩頭,(A)引導學生這次宣誓事件是否屬於中央事務或中港條款」,(B)請學生續看158條第三段對人大常委釋法的程序還有甚麼規定。

要談(A),則應看第10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引導學生思考和討論的問題可以包括:
(11) 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是否中央事務?是否中港關係?
(12) 如有學生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中國領土,所以效忠香港必然涉及中港關係時,則可引導學生討論這種理解是否合理?如循這種理解,則是否等同凡香港事務皆屬中港關係?如此則和上述第158條第三段所述的分開「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和「其他條款」的意思是否有所牴觸?「凡香港事務皆屬中港關係」和「可分自治和其他事務」,二者之間哪一種理解較為合理?

再談(B),回看第158條第三段,可特別提學生先找出人大常委作出解釋一句,然後據上文下理來回答:
(13) 是否只要凡涉及中央事務或中港關係的,人大常委便可作出解釋?無論是或否,均須請學生舉證。其實,這一段寫得明白,有下列條件和限制的:
(a) 香港法院在審案時需要對中央事務或中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和
(b) 該解釋會影響判案,和
(c) 在作出終局判決前,和
(d) 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作出解釋。
對這裡的(a)至(d)四項,可請學生討論,按第三段的解釋,若缺少其一,人大常委是否仍可釋法?例如,不是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或不是在終局判決前,人大常委是否有權作出解釋?

第158條還有第四段的,那段說明人大常委在解釋前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當然針對這段也可設問的,但估計除非人大常委連這段這麼容易做到的要求也符合不了,則針對這段的設問的討論價值或許不大,又或者,反過來問:
(14) 針對上述第一至三段的條文,為甚麼較具爭議的首三次釋法和第五次釋法,都符合這一段的要求(沒有爭議的第四次自然也符合了)?這和基本法委員會的組成,或委員的任命,有甚麼關係嗎?

要教授「人大常委釋法」,上述(1)至(13)各問,應可引導學生看出問題的關鍵,並作出合理的分析,判別是非。不回歸《基本法》條文,動輒以愛國情緒或國民身份認同來理解,都是不足的,不合乎專業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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