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唔知有幾多人真係有留意過《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但係個人認為只要你係有上開網既都應該留意一吓。引錄自香港網絡大典,網絡廿三條係指「香港政府修訂部分法例,對互聯網進行規管,並把現有法例引申覆蓋到網絡的俗稱。」係依條草案下,改圖、改編歌曲用cap圖都有機會比人告。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一旦通過,對市民會做成極大既影響。例如MK仔最鐘意post既歌詞唔post得,潮童最鐘意share既cap圖唔share得,甚或到歌詞唔改得、圖唔改得,youtube隨時都唔share得。原因係是次修定草案並無替上述既事作出豁免。打個比喻,姐係到時你上網問人「長傳急攻=踢法陳舊?」會犯法,因為你冇版權;去睇港隊踼波唔會比你播《黃金入球》,因為你冇版權;達哥唔可以翻唱其他歌,又係因為你冇版權。想做上述既事?得!但係首先你要係做既時候加reference,加一d隨時煩過你交assignment或是essay既reference。平時返工返學時已經夠麻煩,唔通連上網都要搞成咁?

再者,成件事第二個問題係邊個定義侵權。我唔可以係Facebook share歌,唔可以係youtube整amv或者係mad,但係《頭條新聞》就可以隨意引用唔同唱片公司既歌,點解?原因係因為香港電台有錢,佢地比得起版權費,所以佢地可以隨意以唔同既歌作二次創作。係咁既情況下,就正正會做成創作權利向有錢人傾斜既現象,因為二次創作好容易會同版權掛勾。小市民比唔起錢買版權去二次創作,但係大商家卻可以隨心所欲地去做既時候,明顯地係會出現不公平既情況。

而是次《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最大既問題係刑事化咗「侵權」行為。所以就算版權持有人認為冇問題,但係政府「覺得」有,佢就有權拉你走。點解會係「覺得」?係因為草案當中提及到係「有犯罪意圖或不誠實意圖使用電腦」,點樣定義「意圖」?佢又冇講明;換言之,就算你係上網講句M記好難食,都可能會比人告你。

二次創作本非洪水猛獸,而事實上世間好多創作可以話係二次創作,遠至宋朝既宋詞都係充滿改詞既例子。一個詞牌,佢可以有好多唔同既詞引入其中,例如蔡伸既《一剪梅·堆枕烏雲墮翠翹》同埋李清照既《一剪梅·紅藕香殘玉簟秋》、蘇軾既《念奴嬌·赤壁懷古》同《念奴嬌·中秋》,何嘗唔係又係舊曲新詞。近至現代,有不少既藝術作品都係建基於改篇,講過可能多人知既例子,陳奕迅即「七百年後」就係based on Wall-E既故事進行創作,而陳奕迅承認咗依件事,佢仲係「七百年後」放返Wall-E既公仔作Easter egg。係咁既情況下,二次創作真係有咁大問題咩?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已經不下數次比人否決過,但係本人對於點解政府要咁著力推行依個草案真係百思不得其解。究竟係背後有商家既力量影響,又或是係政治上既考慮,並非本文既重點所在。而我依家希望既係各位認真思考一吓,到底我地既自由仲要比人剝削到一個點既地步?

 

作者:志村新八(本文章由聚言時報授權提供)


 網絡廿三條又黎啦(志村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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