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歲小童拍下「意淫」寫真,引發一連串討論。本身筆者對政治取向、意識形態(沙什麼夜主義的)不屑一質,但自看到其中一個理據說「性自主」,卻有一點意見想發表。

我們來談談自主autonomy。 有所謂論點指出性別研究gender studies提倡兒童性充權及尊重性少眾孌童paedophilia,說如兒童自願即consent便應容許。首先要分開兩個主題: 兒童性自主及性少眾權利,但其實都只是圍繞同一基礎: 兒童是否有足夠能力及權利為自己的性行為作出負責任的決定。

第一,兒童(暫以6歲為例)於某一年齡前生理及心理上並未發展完善。例如6歲兒童認知上未必能預視其行為之後果(需至大約12歲左右、或更遲,現時都以18歲為界線),而只能從事發後的後果學習。那兒童於未清楚自身行為的後果上成年人是否應將決定全賴兒童的自願性?那就變成我給一個小朋友糖果,就能有效說服小朋友提供性服務的基礎了。

第二,6歲的兒童於生理心理上都未達到性徵發展的階段。除非經人為「調教」,性行為及性愉悅並不具體存在在6歲兒童的認知中。那詢問兒童關於性行為自主權其實是變相剝削兒童的決定權,即令對方於無自覺性下作決定。那便等同你不識字但我給你一份法律文件賣身一樣,卻沒有解釋裡面的內容。

最後,基於兒童未必能完全滿足自主決定的過程,就算尊重個人的差異性都好,孌童者向對象作出的實質行為將無可避免侵犯兒童的自主權(與論述者自喻為兒童性充權而忽略客觀條件一樣),必須予以禁止(包括提供真人寫真)以保護兒童。個人自由不可建基於他人被剝削之權利之上,為之權利,自由,與義務。我尊重您的性趣與其他人不同,亦樂意跟您有與其他人一樣既社交,您J圖又好幻想又好我不會當您與其他人不同而歧視。但如果對小朋友做出實質既侵犯/哄騙我會第一個阻止您,因為已經傷害到其他人。這是為人的責任與義務。等如有位網友說:「如果見到後巷有人「疑似」强迫他人作性行為、而你想阻止既時候有個路人阻止你,問「你怎知道人家是不是自願的?」。這時候你可能要打死這個路人才可阻止一個悲劇的產生。」筆者同意,亦知道錯了之後自己要承擔的後果,但還是會去做。這就是自主了。

悲劇從來一次也太多,換位思考而已。

作者:人廚子(本文章由聚言時報授權提供)


 6歲小孩的「自主」(人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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