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開網台並不容易,見《KOL新常態》,今時今日誰都可以開個網台,因為有了youtube,沒有太多門檻,拿部手機,零成本都可以開個網台,成為KOL。因此,找有質素或有娛樂性的網台更不容易。
之前聽過一個叫《解法雜貨店》的網台節目,可惜後來停播一段時間。節目主要由懂法律的主持(包括有大律師)分享,借當時一些熱新聞講解法律原則,亦包括一些交通規例,內容頗豐富,最重要是這不像法律學者講話般沉悶。
記得有次聽到節目解釋一個交通規則,駕車人士見斑馬線旁有人準備過馬路,應該基於什麼原則決定停車讓路還是駛過呢?當然有行人正在過路就一定要讓,但若車駛到一半,有人突然衝上斑馬線呢?
原來關鍵在於斑馬線旁的"之"字線區域,要過馬路的途人在斑馬線準備過馬路,在他/她站好之前,車子是否已經駛入"之"字線的區域,由此決定優先權。
近日該節目又再播出了,今次更有三位大律師一起主持,份量十足。今次主要討論佔中三子上庭抗辯的法律觀點,頗有趣。
節目中也解答了一個我久不久會想到的迷思,就是若當事人向律師親口承認自己有罪,但又想律師幫忙打官司替他脫罪,到底可不可以呢?
看電視劇,不少富二代殺了人,都會對律師說出殺人真相,但律師仍會幫手,好似有欠專業操守。
原來是可以的,但處理有所不同。律師若知道真相,可以建議當事人換律師。若沒有換律師,該律師仍可以幫忙繼續打官司,但不可以作positive defense,即不可以正面舉證指這個罪不成立,因為律師心知肚明當事人的確有罪的。
律師可以做的是要求控方「嚴謹舉證」,即所以證據都由控方提出,而辯方就「打程序」,若控方所提的證據有問題、不足、關聯性不強、程序出錯,就能替當事人脫罪。但絕不能主動提一些如「不在場證據」,甚至不應傳召當事人作供否認控罪,因為這些都是一些律師明知是不誠實的證據。
其中一位大律師舉了一個舊案例,他的當事人被控「公眾地方打鬥」,而這條控罪需要證明雙方都有出手打對方,如果單方面出手,這就只是襲擊、傷人或毆打,打鬥這條控罪將不成立。
有趣的是當時其中一個證據是CCTV片段,影片中清楚見到當事人被對方打至倒地之後,主動起身撲向對方還擊。於是該律師向當事人表明單從這條影片的行為足以構成「公眾地方打鬥」這條控罪,但當事人仍堅決否認,因為他認為自己當時這行為只是自衛,認為自己是被對方單方面毆打。
律師就表明,由於他清楚法律,看過這影片後,不可能替當事人提出主動抗辯指他們沒有「公眾地方打鬥」,否則會被法官指操守有問題。所以建議當事人更換律師,但由於時間太緊迫,該律師仍然代表當事人出庭,但就只能要求控方「嚴謹舉證」。
久不久有一些奇怪的事件發生,例如於深水埗天台拋銀紙是否違法?可以告哪條罪?最高判多重?被拒捕之後在警車上能否用手機直播呢?大家對這些事件的法律觀點都相當有興趣,有這類節目實在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