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過去一個月大舉檢控行人橫過馬路、向違泊汽車派罰單後,警方將於本周三起至下周二,進行檢控違例單車大行動,其定義的違規行為包括:沒遵從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的規定、在行人路上騎單車、運載其他人或任何會妨礙騎單車者視線的動物或物件,以及在能見度不足或晚間時沒亮燈騎單車。

市民遵守法例,乃法律定立之精神。誠而,每條法例成立背後所定的假設和觀念,會與城市的發展步伐接軌,因時改動。1988年定立的《道路交通條例》多年來原封不動,折射出香港在交通規劃、以至城市規劃在考慮單車及行人的想法仍然守舊如昔,有關措施和政策亦落後於一眾國際城市之後。

警方指出,騎單車人士在道路同受《道路交通條例》規管,與司機承擔一樣責任,須遵守所有交通法例和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遵從交通標誌,晚間亮燈以提醒其他道路者固然重要,然而,更宏觀地反思法例後,單車使用者在城市通勤的地位又是否同等?缺乏單車友善的建設和措施,嚴厲的法例措施下,選擇以單車代步的市民只能左閃右避,無處容身。

不少國際城市因注視到空氣污染與交通擠塞的情況與禍害,故已推出多項單車及步行友善政策,將城市通勤模式由汽車主導慢慢回歸於步行與騎單車。除了逐漸劃出鬧市道路舖設專屬單車路,不少城市更設置行人單車共用道路,就如倫敦最近於格林威治與滑鐵盧間的橫街小巷推出了首條Quietway,讓行人單車一起享用;而銳意成以單車提升都市生活文化的台北市,亦容許單車在人流較少的行人道上行走,提高整體單車運輸的通達性。反觀香港,單車遊走在不友善的馬路與狹窄的行人道上,若要以此通勤方法代步的話,安全或荷包(走上行人道而被罰款)兩者只能其一。

在單車城市阿姆斯特丹,單車不止讓騎車者代步,更是他們接載小孩、生活雜貨和寵物的交通工具,讓單車更全面融入日常生活當中。最近荷蘭一間新企業看準單車代步需要,透過眾籌推出結合嬰兒車與單車的 Tagabike ,讓家長帶著小孩出外的同時亦能選用綠色和健康的交通方法。相反,在香港用單車運載仿如踩鋼線一樣危險。

只要關乎使用到馬路,「危險」兩字在單車或行人身上都是脫不掉的標籤。在高度側重汽車使用的城市設計下,道路不斷隨著市區伸延而擴張,現時香港道路總面積佔 40 平方公里,幾乎等於香港私人住宅(26 平方公里)以至公營房屋(16平方公里)所佔的總和。觀念一日不變,硬件軟件配套封麈如舊,步行與單車通勤永遠只會是浪漫而不切實際的做法,在日常生活以至社會觀念中永遠只處於邊緣位置。

讓單車成為城市生活一部分並不是天方夜譚。這是上世紀的阿姆斯特丹,曾經汽車滿城,今日已是單車遍佈的城市。單車與汽車使用者身分並不是必然對立,汽車使用者也可選用單車,單車使用者亦可選乘其他路面交通工具,我們需要的,更平等、多元而安全的交通選擇。


 單車違反的「法」,道出香港交通概念之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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