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本文涉及沉悶的哲學討論,港豬勿讀)

每當發生示威衝突場面之時,總會有記者以「採訪權」為由去拍攝參與衝擊的示威者,引起示威者的不滿;因為一個鏡頭很可能就成為把示威者送進監獄的呈堂證供。示威者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與堅持採訪自由、新聞自由的記者自然發生了衝突。要理解這個衝突,我等必須先理解「自由」之本義。

政治哲學家柏林(Isaiah Berlin)將自由分成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與消極自由(Negative Freedom)兩種,前者是「去做x的自由」,例如「言論自由」(能夠發表任何言論),後者是「不受y限制的自由」,例如「人身自由」(活動不受限制)。使自己不被捕、不受傷、不被檢控入獄,其實是在保護自己的消極自由–––使自己免受限制的自由。而採訪卻是一個主動的行為;記者採訪和報導事情的自由,就是一種積極自由。

當前的道德處境是,當記者採訪權與示威者保護自己人身自由兩者發生衝突,應如何取捨。這個衡突事實上是實踐積極自由與保護消極自由之間的衝突。不過這衝突是否構成「矛盾」呢?兩件事情要要構成互相矛盾,就是說兩者不能同時成立或同時不成立,例如命題P「方學能有六位數月薪」與命題¬P「方學能沒有六位數月薪」就不能同時成立,因為P是真的時候~P就是假,¬P是真的時候P就是假。現在我等假設存在以下兩個命題:

Q1:「記者實踐其採訪自由拍攝示威者而損害示威者保護其人身自由。」Q2:「示威者保護其人身自由而損害記者實踐其採訪自由拍攝示威者。」

我等應當如何把「損害」翻譯成邏輯語言呢?我認為比較直接的翻譯是「損害=否定」。設j:記者, r: 示威者, Fxy: x實踐其採訪自由拍攝y, Sx: x保護其人身自由,則

Q1: Fjr ∧ ¬ Sr
Q2: Sr ∧ ¬ Fjr

其真值表如下:55555555555

 

留意,Q1與Q2雖然不能同時成立,但是卻可以在以下兩個情況當中同時不成立:(一)「記者實踐其採訪自由」與「示威者不保護其人身自由」皆為假,或(二)「示威者保護其人身自由」及「記者不實踐其採訪自由」皆為假。這是因為一開始我等沒有設定「記者實踐其採訪自由拍攝示威者」與「示威者保護其人身自由」在任何情況下皆存在衝突;出現衝突只限於這個特殊處境而非一般情況。因此,Q1與Q2僅僅為互相不一致而非矛盾;不過,邏輯上顯然地兩者無法同時成立。那麼兩種自由之間,有沒有誰比誰更高尚呢?

我等可以想出很多哲學論述嘗試論證其中一方的自由有較大價值,因此另一方應當犧牲其自由以實現另一方的自由,例如:

第一,「公眾利益」。只要其中一方的自由對公眾利益的貢獻較大,就有較高的價值。顯然地,記者的採訪帶來「公眾知情權」,而示威者保護個人自由只是保障自身利益,好像前者的公眾利益較大。可是這種以「個人」與「公眾」對立的量化功利主義並非當代功利主義的主流;因為這種公眾利益思維將會導致很多荒謬的結果,例如「一個健康的人的器官可以救活很多人的性命,所以應當殺死他以救活他人」。

第二,「動機」。示威者的動機是反抗暴政,導致其進行激烈抗爭行動,而這些行動或會導致示威者被捕入獄而失去自由。示威者不是受薪的,但記者大部分都是受薪的。記者的動機是採訪、報導以完成其工作任務。顯然地示威者的動機比記者的動機來得「偉大」,所以示威者的自由更重要。這個說法的最大問題在於我等難以判定每一個人行為背後的真正「動機」;你說示威者的動機很崇高,其他人可以質疑有些示威者只是發洩,或是跟風。同樣有些記者可以辯稱自己的動機不僅是「打份工」,而是為了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資訊傳播云云。一討論動機,我等就會落入何志光式妄想,討通再沒有根據可言。

上述討論皆無助解決問題。我認為處理這問題的關鍵要回到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的本質區別,以及記者與示威者整個行為的因果關係,如下所示:

示威者:示威者斷定政府/警察之行為為暴政 → 示威者反抗政府/警察之暴政 → 示威者進行激烈抗爭行動 → 示威者擔心自己因而入獄失去人身自由 → 示威者保護其人身自由記者:示威者進行激烈抗爭行動 → 記者認定公眾對此事有知情權 → 記者實踐其採訪自由拍攝示威者

留意,上述的因果關係當中,我等完全不討論任何參與者的動機;上述所說的「認定」和「判定」只是解作大家「理解」這件事有何性質從而進行回應,毫無「動機」之意。要構成動機,必須有「慾望」、「想去做」之成份,然而上述所言之斷定與認定只是一種價值判斷,無「想去做」之意思。

示威者是在保護自己的消極自由,彼等乃被動的;我說「被動」是指彼等最終能夠保存人身自由,乃不由自主,「保護」自己只是盡可能防止被捕入獄。然而,記者實踐自己的積極自由,主動拍攝示威者,是主動的。這就是說,記者主動地行動而侵犯了示威者的自由,或令示威者失去自由的可能性大增。反之,示威者卻非「主動」干預記者的採訪自由,而是基於記者主動實踐其採訪自由時損害了示威者的保護其人身自由。所以,在時序上和因果關係上,乃是:

記者(主動)實踐其採訪自由拍攝示威者 → 記者(主動)損害示威者保護其人身自由 → 示威者阻止記者(主動)實踐其採訪自由拍攝示威者(即:示威者損害記者實踐其採訪自由拍攝示威者)

(而非「示威者主動保護其人身自由 → 示威者主動損害記者實踐其採訪自由拍攝示威者 」)

由於記者是主動,所以記者的道德責任就大得多。責任較大的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有更大多約束和限制。示威者基於保護自身自由而被動地損害記者的採訪自由,乃是無可避免的反應。

除了「主動性」這個重要的因素以外,我等還當考慮整個因果關係當中的正當性。「記者認定公眾對此事有知情權 → 記者實踐其採訪自由拍攝示威者」這一步的正當性本身成疑;公眾對於魚蛋革命整件事件單然有知情權,然而公眾對於個別一個參與抗爭的示威者的個人身份有知情權嗎?類近的例子就像到底公眾對於明星的更衣過程有沒有知情權。當年壹週刊刊出某女藝人更衣照就引起全城批鬥為「侵犯私隱」。

結論其實非常簡單;由於記者的責任較大,並且欠缺報導示威者身份的正當性,因此應對其採訪自由有更大的限制,示威者保護自身的個人自由優先於記者的採訪自由。

主後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聖布洛頓日William Gramt Boughton’s Day

 

作者:安德烈(本文章由聚言時報授權提供)


 採訪權的限制(安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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