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蘋果日報記者追訪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竟遭警察以所謂遊蕩罪拘捕,並扣押警署。根據最新消息,教育局方面已經證實是吳克儉致電報警,這名位列公眾最不受歡迎的港共高官,其為政作風為何,也就可想而知了。
但是,有人報警,不代表警察就可以因為對方是高官而要百依百順,甚至不惜枉法濫權,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和記者的採訪新聞自由。香港的纏繞法立法已經在去年壽終正寢,想不到在無法律限制的情況下,港共警察竟仍舊可以拘捕、扣押記者,其侵害新聞自由的粗暴程度,已經堪比被無國界記者評為2015年度全球新聞自由最差劣國家之一(新聞自由排名倒數第五)的中國。
警方無法可依,但竟仍然可用一些法律定義模糊的條文,例如遊蕩罪、有犯罪意圖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等罪名,來對市民、記者及其他當權者不喜歡的人肆意進行行政及司法滋擾。根據香港法例,警察最多可以扣留一個人於警署48小時,今次蘋果記者被扣留在警署數個小時,直至夜晚才獲釋,如果今後此例一開,警方以後扣留記者的時間隨時可以更長:十個小時、二十四小時、三十六小時直至封頂的四十八小時。雨傘革命時警方就是用盡四十八小時的權限,來去滋擾被捕示威者。這個方法以後完全可以適用於傳媒記者,例如以後香港有「敏感事件」發生,例如中共領導來港、發生大型示威,香港警察便可以隨便找個理由扣押一些當權者不喜歡的記者,以阻礙他們進行採訪活動,報導真相。
如此一來,香港連最基本的採訪自由都不復存在了!香港的傳統傳媒儘管在內容編輯上自我審查日趨嚴重,但前線記者採編第一手資訊的自由,在過往還是受保障的。正因如此,去年雨傘革命才有TVB的記者拍攝並曝光了七警毆打已被鎖上手銬的示威者的暴行。儘管後來無線高層下令新聞部河蟹相關報導,但事件的真相還是被記者拍攝到了,並且出了街,在公眾面前曝光了,並由此對港共政府構成巨大壓力,以致律政司在拖延一年後,不得不作出起訴七警的決定。
如果警察拘押執行採訪任務的記者變得常態化,那麼香港以後連記者拍攝七警打人的機會都不復存在,更遑論曝光黑幕了。在僅餘的一點第四權都喪失殆盡的情況下,香港離警察夠膽公開在街頭打死人的日子,還有多遠呢?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蘋果日報作為一家規模龐大的傳統主流傳媒,其地位是普遍受社會認可的。可是港共政權連這麼一家大媒的記者都敢於下狠手,那麼目前香港目前正日益興起,卻未完全受社會「認可」其「地位」的一眾新媒體、網絡媒體,他們的從業員、採訪員、攝影師、記者的人身保障又安在?
是可忍、孰不可忍?對今次蘋果記者被非法拘捕的惡性事件,香港傳媒界不論傳統媒體還是新媒體的工作者,都絕不應該把事件等閒視之。光是去投訴警察課投訴、記協發表一個不痛不癢的聲明是決不足夠的。傳媒工作者應該採取更為進取的行動,例如發起大規模示威遊行甚至總罷工,要求香港警務處就事件賠罪道歉,懲處涉事警員,保證不再非法滋擾記者,保障新聞採訪自由。
香港的立法會議員亦應該提出引用權利及特權法,傳召吳克儉及涉事警務人員作供,徹查事件來龍去脈,尤其是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在事件中的角色,是否需要被譴責乃至引咎下台。
香港市民亦應該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我們應該積極行動起來,聲援新聞工作者,抗議警方濫權侵犯採訪自由。須知道去年雨革期間,大量警方濫權的黑幕都是通過各種傳媒(尤其是新媒體)到場採訪而曝光的。如果香港失去了採訪自由,那麼最後一道保護市民人權、制約政權暴力(儘管只是非常微弱)的安全網也就失去了。如此險惡環境下的香港,我們離六四重演、血洗金鐘,已經指日可待!
後記:是次事件也更清晰地反應了港共公權力的不可信,故此香港人更應旗幟鮮明地堅決抵制版權修訂條例(網絡廿三條)立法通過。誰支持網廿三立法,誰就是向港共政權贈送「刀把子」來捅香港人,這些人都是香港的國民公敵,人人得以誅之!
是可忍、孰不可忍,保衛新聞自必須挺身抗爭(光復我香江)
https://www.facebook.com/GaldenPolymer/time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