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 AM 730《鈺成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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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十九大報告提出14條「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其中第十二條「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關於港澳的說法是:「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

對於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的關係,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有這樣的說明:「強調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全面管治權,是希望香港社會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和權力來源,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包括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權、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對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備案審查權、政制發展決定權等,所針對的是極少數人以高度自治為由,抗拒或排斥中央依法行使有關權力,甚至公然挑戰『一國』原則和有關底線的錯誤言行。與此同時,對於基本法已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應當予以尊重,而不應以享有全面管治權為由任意加以限制和干預。」所以,張曉明說,港人不必擔憂強調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會影響特區的高度自治。

張曉明列舉的各項「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基本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了中央行使這些權力的條件和限制(例如對特區法律的備案審查權須受第十七條規限)。中央依法行使這些權力,不會令港人擔憂影響了特區的高度自治。不過,近幾年出現的一些對全面管治權的演繹,卻很令港人擔憂。

例如有人說,中央有全面管治權,即是中央對已授予特區的權力有「監督權」。這「監督權」在基本法裡找不到,以往多年從沒有中央官員或法律專家提及,現在忽然跑了出來,而這「監督權」的行使,似乎可以天馬行空,不用受任何限制,跟基本法的精神背道而馳。這不就是說,對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可「以享有全面管治權為由任意加以限制和干預」嗎?

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就要如習近平和其他中央官員曾多次強調,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不能隨意發揮,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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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管治(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