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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圖片)

上星期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談到郊野公園,傳媒報道凸出講在郊野公園建屋,其實他同時提出另外一個關鍵性的觀點,就是「應該增加生態保育及郊野公園土地總面積」,另外他也把建屋限於公屋及非牟利老人院等非地產用途(註1),我們應該注意,今次的提法跟2013年郊野公園建屋首次成為話題時的情況有重大分別。

當年發展局局長在網誌提出在郊野公園建屋後,立即有重量級地產商公開建議徵用郊野公園百分之一土地發展住宅(註2),甚至有在南大嶼山郊野公園興建高二、三十層海景大廈的具體構想(註3),顯示地產商籌謀已久,向政府施加了重大壓力,以致局長不得不冒天下之大不韙提出在郊野公園建屋。

香港不少地產商認為土地是用來建屋的,郊野公園不建屋就是浪費土地,而且他們只是單向地要求郊野公園割地,在錢的推動下,肯定得寸進尺,不會經易停手,事實上去到2015年,就有人提出割地百分之十的概念!(註4)

由於想到此例一開,永無止境,十分危險,所以當時我以「思想癌細胞」去形容用郊野公園土地建屋的想法,而且講過「寸步不讓」。過去幾年,我和很多香港人一樣,擔憂總有一日地產商會成功蠶食郊野公園,把山野空間、優美景致、康樂場地、自然生態等屬於全港市民的永久共同資產,變成地產商的一次性盈利和少數業主的享受。

今次施政報告的思路跟2013年比,出現重大進步,回應了市民的擔憂,確認了郊野公園對香港人的價值,在增加郊野公園土地總面積的前提下,才談使用郊野公園土地建屋,而且只為公眾,不作地產用途。


如果郊野公園面積得到保障,我想我們有一個起點,去討論選取小量郊野公園土地用作興建公屋,回顧歷史,1990年代興建大欖隧道時,佔用了大欖郊野公園的土地,政府在元朗大棠以數倍土地補償,現在成為秋天觀賞楓葉的勝地,市民最終沒有損失。

不過我重申,政府應該用好和用盡棕土,才向郊野公園要地,而且政府必須正式確認郊野公園土地總面積不減是政府的長遠承諾,以及每次佔用郊野公園土地興建公共房屋,必會以同等或更多土地作出補償,確保郊野公園向市民提供的康樂、教育、保育等功能不被削減。

這樣的話,就算依然「寸步不讓」,在郊野公園裏興建公屋是「有得傾」的。   

註1     2017年1月18日 行政長官施政報告第117段有關原文:「… 我認為在土地利用問題上,我們應該將更多有具高生態保育價值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應該增加生態保育及郊野公園土地總面積,以及提升康樂及教育價值,同時也應該思考利用郊野公園內小量生態價值不高、公眾享用價值較低、位於邊陲地帶的土地用作公營房屋、非牟利的老人院等非地產用途。...」

註2     恒隆地產陳啟宗和恒基地產李兆基都有這個說法,見2013年9月23日信報  「郊野公園應否發展?」 

註3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 September 2013   Build a Parkland City in Lantau South

註4     雷鼎鳴提出了10%的假設,見2015年1月2日晴報  「郊野公園的社會成本」


 政府必須保證郊野公園總面積不減(林超英)

 https://www.facebook.com/pages/林超英-Lam-Chiu-Ying/129250193901719?sk=time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