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當一個政府、或人,不斷重覆說「依法施政」、叫人「守法」,其實執政者已經失去其他管治的有效措施:例如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彼此約定俗成的習慣、法律不外乎人情的人性、執法者之公平及社會契約和公義等等。
「法、理、情」三者,以法先行,但執法不能不考慮後兩者,譬如多年前食環署在中環拘捕年邁自力更生的擦鞋匠,即使合法,亦引起社會上普遍不滿。有時候,遇上小販刁民,警察亦會審時度勢,不會動用大量警力列陣,以免犯眾怒,引發不能收拾的後果,這是社會學「群眾管理」的基本課,稍有經驗的警察前輩都知道。
這淺易道理,我相信政府比任何人都清楚,否則地政署早就可以列隊操兵進入新界每條鄉村,再由警察防暴隊支援,逐一清拆每一間村屋的僭建物,既合法又合理,為什麼到現在還不做?很簡單,因為這樣出動,對原居民來說是挑釁,勢必燃起每條村起來反抗,對政府日後施政得不償失,所以,即使合法,也不能隨便做。
另一個例子,在教室中,老師就算有很多權力,遇上頑劣學生我們也不能用強,事事以扣分或記缺點施壓,反而,要適當去了解及疏導學生情緒,否則,過度而無理的壓迫,不只會遇上更大的反抗,最壞的情況,是會令本來持中立或觀望者,燃起不滿,加入抗爭行列,到這時候,教室就進入互相對抗不能回頭的狀態,而我會歸咎那是老師的責任。
旺角大年初一的晚上,事已至此,再多的譴責及遺憾已經於事無補,在衝突混亂中每個都是可憐人,是非對錯,不能單用法律去解決。老子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昨晚開了兩槍,如果,今夜市民還紛紛出來旺角集結,下一步是不是要開槍殺人?倘若不幸成真,那便是「革命」,不是「暴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