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地再發生解款員遺下長槍於公眾地方的案件,於昨日(25日)下午6時許,衛安有限公司一名36歲姓鄭的解款員於荃灣悅來商場地庫1樓KFC解款時,疑遺下一支內有4粒子彈的霰彈槍於店內的經理房門口,完成工作後解款員卻未有同時帶走長槍,而店內職員發現長槍後,估計解款員會折返取回,因此未有報警。

鄭未有察覺遺失長槍的情況下,仍繼續到其他店進行解款工作;至晚上11時,鄭才發覺不見了長槍並已忘記遺留於何處,大驚之下向上司通報。由於當時已夜深,多間店舖已關門,保安公司派員搜尋不果,於是在清晨5時報警。其後警方與涉案的KFC取得聯絡,於今晨8時,長槍由保安公司職員聯同警方到場取回,而案件已交由荃灣警區刑事調查隊作跟進。

解款員遺下槍械的案件並非首次發生,於去年的3月22日,布林克香港押運的解款員,於香港仔成都道滙豐理財易中心遺下內有4粒子彈的雷明登霰彈槍,事後由警方到場撿走,並帶走兩名涉案的解款員進行調查。同年2月8日,G4S的解款員遺下霰彈槍於石硤尾南山邨一櫃員機的旁邊,事後G4S已將涉事職員停職。

根據本港現行的《火器及彈藥條例》,若有關領有牌照的人士及公司,沒有遵從當中的任何條件或條款,均屬違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如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如保安人員違反條例,其持有的執業證或暫時吊銷,甚至是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