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記得學作文有分體裁而教,基本有記敍文、抒情文、說明文、公函等。在下學淺不能一一說明。今天主要是想討論一下最近廣為流傳與討論的一封由嶺大校長鄭國漢致該校中文系助理教授陳雲的公函。

該公函政治含意已有充分討論了,我反而想從中文教育角度出發談談此信。據我觀察,以此角度探討的有份量人士有收件人陳雲教授,及有網絡健筆《墳場新聞》作者青永駝先生。陳教授指該公函是目的是警告自己,所以我認為他將此信歸類為公函中的「警告信」。陳教授進一步評論該信行文「粗鄙不文」,結尾用「後果自負」更是「流氓土匪」用語,整體令嶺大蒙差,影響校譽。青先生則以「警告信」作批改,進一步確立該信體裁,面書有載,不贅。

兩位文學根基深厚,見解應該是無甚爭議。然而本人有另一番見解。一篇文章,體裁是不會特別註明的,是通過讀者閱讀理解,以文章的格式和客觀功能分辨歸類,所以問了自己一些問題:此函真的是「警告信」?若然不是又是甚麼?我詳讀該函數遍,代入作者角色,寫作時的心情,一校之長的心態,政治立場及背景,事件的來龍去脈。忽然靈機一觸,恍然大悟!怪不得,怪不得。原來這公函的體裁是少有討論,甚至是正規教育沒涵蓋的「恐嚇信」。一想到這點,簡直可以用潮語「突破盲腸」來形容,豁然開朗!既然為「恐嚇信」一般是有惡意目的,流氓行為,甚麼格式、行文一律不用考慮了,對吧?

要再進一步支持我這說法可以看看「恐嚇」的定義。根據維基百科:「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
影射也可能是恐嚇,使得對方感覺到受威脅。 犯此罪行者可能自稱……跟某政治人物關係良好……有些人也有可能以此為打壓某些人或團體的手段。」

另外,再參考法律定義。根據香港相關法例條文:

香港條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此公函中「後果自負」一詞,沒有指明是甚麼後果,本來便可以使受害人聯想到條文中所例(a),(b),(c)任何一項。然而考慮發信人與收件人的上司下屬關系,和發信時臨近教職續約前夕,合理推斷極有可能是指以教職安排,令陳教授學術或學者名譽,及經濟來源(財產)遭受損害。

到條例(i)項,對不起,這個要問陳教授有沒有感到受驚或受威脅,筆者無法得知。如若有緣陳教授看到此文,歡迎親身剖白。或請與教授相熟的讀者代為證實。

接下來根據(ii)項所指,對應公函中「與學者身分相悖」的「言行」、「大學教授應有的基本操守」、「多加注意、慎言慎行」、「回歸歸教學及學術研究」 均乎合「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

最後根據(iii)項,「多加注意、慎言慎行」意義上亦乎合「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在此應該是「言論自由」。我們要釐清甚麼是陳教授「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言論自由」包含甚麼。因此校長信中用到的「言論自由底線」雖然粗鄙,而且實際意義不明,但至關重要。我姑且當作「言論自由」的限制,且看相關法例條文:

香港條例 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 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 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這條文重點為「保有」和「發表」,(一)項「保有」是沒限制條文,而(二)項「發表」則受(三)項所限制。由於信中主要針對教授發表的言論,所以只需考慮陳教授言論有沒有違反第(三)項甲、乙兩款。然而信中無舉出實例,所以不能證實。即使有羅列例子,亦需由法院決定,非大學校長所能定奪。因此作為大學校長理是不應受理任何人,即使是特首,的任何投訴,並建議投訴人尋求法律意見。更應該明白尊重法治精神,不可越俎代庖,未審先判的向陳教授發出此信。

由以上種種來看,公函是實用文體,因而功能是判別其文歸屬的重點。此公函大致乎合「恐嚇」相關的定義與法律條文,有「恐嚇」功能,所以從中文語文教學角度而言應為「恐嚇信」而非「警告信」。

此文章是純粹的學術討論,探討中文教學為目的。本人認為有中文教育專業背景的青先生,以至身為一所大學中文系助選教授陳先生均未能正確判別此公函文體,實在是香港中文教育的警號。反映中文教育系統與社會實際應用情況嚴重脫節。謹此呼籲教育局盡快將「恐嚇信」文體列入教學範圍,由嶺大提供模範教材,以裝備本港學子將來成就高職。甚至從幼稚園開始先教授「恐嚇」社交技巧,以乎合家長望子成龍,贏在起跑線的意願。

最後再一次聲明,以上內容純粹中文語文學術討論,並非法律意見。假若此次事件中有當事人感到受驚或受威脅,請諮律師意見。另外,如有讀者與陳教授相熟,請代為問候,多謝!

維基百科「恐嚇」條目:https://zh.m.wikipedia.org/zh-hk/%E6%81%90%E5%9A%87

香港法律資訊中心網頁:http://www.hklii.hk/

 

作者:祓蕪(本文章由聚言時報授權提供)


 辨公函中「警告信」與「恐嚇信」之別,及對中文教育改善的建議(祓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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