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為公 郭榮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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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只聞樓梯響的「曾蔭權案」,上星期終於正式落案起訴。大概由於案情早由傳媒廣泛報道,公眾對案件本身的議論不大,反而由此案延伸出來的一些問題,倒是引起更大的關注。

首先,當然是有關行政長官沒有納入《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3和第8條規管的問題。儘管曾蔭權現在的控罪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事件於3年前揭發後,他委任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為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其中兩項重要建議是修訂條例第3條,設立一個獨立委員會審批特首收受利益,以及修訂第8條,規定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的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行政長官提供任何利益,即屬刑事罪行。

現任特首梁振英於當選前後,曾揚言歡迎委員會的建議,會盡快落實,但惟有這兩項至今仍無寸進。公眾固然質疑那是由於梁振英本身疑似在UGL事件中收受利益,故當然不會修訂條例作繭自縛。其實,即使今天修訂條例,刑事法律是沒有追溯力的,若是如此,梁振英之遲遲不修訂條例,大概是不全然如政府行政署所說的因修例建議涉及憲制、法律和運作層面的問題,以及可能對現行條例造成影響,而是可能有更耐人尋味的理由了。

其次,關於行政長官有無刑事豁免權的問題。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電台節目中指出,特區政府有不成文規定,不會檢控在任特首。不檢控在位的政府首長(或曰在任政府首長有刑事豁免權),其實很多國家也有類似做法,但她們也有明文法律訂明當中的規範,讓政府首長的豁免權是由法律賦予,而不是基於沒有法律去規管政府首長,令人以為他有「超然」於法律的觀感。

歸納世界各國有關政府首長刑事豁免權的法律和安排,可得出三方面的大原則:一、這個豁免權只限於政府首長在任期間不受檢控,而不是指本來屬於犯法的行為變成合法,因此一旦下台(無論因為彈劾還是任期完結),即可能回溯追究;二、若政府首長以其公職身份履行職務或行使職權期間所作出的決定或行為,均可獲得豁免,但涉及有關叛亂、叛國和賄賂罪等除外;三、反過來說,一切非因公職身份而履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作出的行為,則一律不獲豁免。

因此曾蔭權卸任後才被檢控,大致是符合政府首長刑事豁免權的原則的(但必須重申,要待3年之久是不合理的)。然而,若不是梁愛詩「爆料」,大家實在不知道原來有這樣的不成文規定。或許在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同時,我們也應該考慮就特首的刑事豁免權立法,免得喜歡把權力用到盡的梁振英可以恃這個不成文規定而無限擴權。


 曾蔭權案之外的問題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