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認識或理論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觀上覺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觀上社會實踐的結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的實踐。」(毛澤東:《實踐論》,1937年)

「一國兩制」的理論是鄧小平在三十多年前提出的。理論的基礎,建立於在當時的國內和國際形勢下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客觀條件。按北京權威人士的說法,鄧小平提出的適用於香港的「一國兩制」理論,內容包括必須以「一國」為前提;「港人治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政制走向普選的發展要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中央要保留必要的權力和在必要時作干預等等。

按「一國兩制」理論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歷了18年的實踐。用這18年「客觀上社會實踐的結果」去檢驗「一國兩制」理論,應有甚麼結論呢?

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去年6月發表的白皮書,「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是成功的:特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變,法律基本不變,保持繁榮穩定,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白皮書說:「『一國兩制』在香港日益深入人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衷心擁護和國際社會的廣泛好評。」

「一國兩制」實踐在整體上的成功,固然是無可置疑的。然而,如果說18年的實踐完全沒有問題,或者說所有問題已經得到圓滿解決,也不符合事實。寫進《基本法》的東西,特別是關於政治體制的內容,畢竟是二十多年前擬定的;這二十多年來,中國和香港的政治、經濟、社會狀況,以及香港和內地的關係,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先前設計的政治制度和管治模式,一成不變地繼續施行,怎可能沒有問題呢?

《實踐論》說:「一般地說來,不論在變革自然或變革社會的實踐中,人們原定的思想、理論、計劃、方案,毫無改變地實現出來的事,是很少的。……由於實踐中發現前所未料的情況,因而部分地改變思想、理論、計劃、方案的事是常有的,全部地改變的事也是有的。」

「一國兩制」要成功走下去,必須總結經驗,改變思想,發展理論,不能老是摸著石頭過河。

(完)


 摸石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