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梁振英藉其委任的校委會成員,政治干預委任陳文敏教授為副校長的證據、過程、因由,資深傳媒人及港大校友程翔已在8月13日的信報論壇撰文〈港大事件背後的黑手〉清楚陳述了,毋須多言。

事件令港大學生與校友質疑的是,為何行政長官有派員直接插手大學行政的這個權力。大學的院校自主、學術自由,不是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和核心價值嗎?1958年通過現行的《香港大學條例》(香港法例第1053章),其宗旨和立法原意,不是為鞏固港大的院校自主、學術自由,建立防止政府當局過度干預,同時又確保其機構財務及行政管理健全嗎?為何竟產生了目前的狀況,特首梁振英不但干預副校委任,據聞還左右名譽學位的頒授?

有權不能用盡

在現行條例之下,港大校監(Chancellor)由行政長官出任(第12﹝3﹞條)。按照條例附表的《香港大學規程》,大學學位,包括名譽學位,由校監頒授(規程Ⅲ﹝3﹞);校委會成員之中,有7名(非校內人士)由校監委任,另有6名(非校內人士)由校委會委任(規程XVⅢ﹝a﹞、﹝b﹞)。

表面上,行政長官可以運用上述權力進行政治干預,但是在文明法治的社會,法律賦予的權力,必須合法和正當行使,必須真正符合法例的精神目標,以及行使公權力的守則和倫理。「法治」與「以法治國」有天淵之別,基本分別就在這裏。

例如,規程說名譽學位由校監頒發,不能理解為校監喜歡頒予誰便頒予誰;規程上,名譽學位委員會只是向校監「推薦」該等學位人選(規程XX﹝4﹞),沒有明言校監必須接納;然而觀乎規程內訂明的委員會組成,其成員的地位、所反映的聲音和意願,校監鮮有不接納委員會的推薦,因為他若輕易否決,結果只會是傷害名譽學位的社會地位。

名譽學位持有人若只是得到特首青睞的人物,那麼學位還有什麼意義?

校委會加入校外人士,立法意圖是藉有公信力的社會人士為大學的使命和利益服務,校委會的職能,是保障大學的機構行政管理符合最高的標準和原則,鞏固大學的運作健全,而不是對大學進行政治審查。梁振英身為行政長官,利用其港大校監身份,運用校監的權力,作傷害大學自主的行為,以達到其打壓異見的政治自的,本身已是非法濫權。

行使權力,必須知所約束,肆無忌憚行使權力,「有權用盡」,結果必然挑起社會反彈,終致這些權力被取消。這就是梁振英現時的處境。

港大學生要發起改革「殖民地惡法」、 港大畢業生議會要在9月1日的特別會員大會上動議修改法例,要不取消校監由特首擔任的安排,要不明文限制校監只擔任禮儀的角色。

殖民地政府官員深知表面上無限制的權力也有所制衡,不輕易以身試法,以免動搖管治,但是梁振英及其班子不知是無知還是自大,以為權力就是一切。現時引起的爭議,一定不會以委任副校、甚至以干預港大終結,勢必加深整個社會對特區政府權力正當性的質疑。危機其實已經形成了。

特首出任校監,理由是保留港督的原有權力。殖民地時代,港督出任港大校監,不是以行政機關首長身份,而是以英女皇個人代表的身份;而英國大學由皇室成員或皇家貴族為校監(Chancellor),俱是禮儀角色,不行使任何實權。例如倫敦大學,當今校監為安妮公主,假如公主像梁特首那樣行使實權干預,舉國當視為失禮,相信倫大會迅速改任他人為校監,以保校譽。

部署逐步奪權

牛津、劍橋,校監均是由校友與教職員投票選出的。劍橋大學上一任校監為愛丁堡公爵,皇夫當然只是名義上的首腦,現任打破皇室傳統,由布衣受勳的Lord Sainsbury繼任,校監為大學首腦,例不干預大學行政,受人尊重,自然珍惜羽毛。

港大1911年建校,藍本是1904年建校的列斯大學,該大學由皇室法令建立,校監是皇室貴族,真正行政職權則在於其校委會,校委會成員以校外人士佔大多數,以委託人身份履行職能,向大學負責,維護大學獨立自主。

設若梁特首謹守傳統精神,尊重大學自主,就不會有人急於改變現制;但中共專制政權與大學獨立自主的制度格格不入,董建華年代,儼然已有逐步奪權的部署,到了梁振英目空一切,便公然挑戰。

百年深厚傳統價值,風雨欲來,港大已不能不堅決迎戰,並趁此時機,改革殖民地法例,讓香港人能享有真正屬於香港的港大。猶如法治,院校自主的代價是永恒的警惕。


 該讓特首任港大校監嗎? 【吳靄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