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道德良知層面來說,聘用外傭是不義行為。試想想,要一個女人,離鄉別井去別國打工,她如果未婚,便犧牲了戀愛機會;已婚的要夫妻分離;有兒女的,剝削其哺育教育的權利,然後她以亷價千里迢迢到府上,照顧閣下的嬰兒、老人,寵物、汽車,你就去拼命工作,晚上安心加班或玩樂。換句話說,是你喜孜孜付工資給外傭,令自己和對方每天進行不同形式的「骨肉分離」,分別是,你自願,她被迫。

有人說,你情我願,付足工資,何來不義?那麼我問,嫖妓,都是你情我願,難道又是「扶貧義舉」?幫助對方家庭脫貧?此外,童工生產的球鞋、囚犯製造的衣服,你會不會用得很開心?還未計從前的無良僱主用更低價請印傭,跟代理合作壓榨外傭姐姐的惡行,不少貌似善良的港女師奶都曾做過。

 

好了,即使對方甘心被僱,雖然很多時候是合法,不一定合情合理。例如鯨魚肉、海豚肉在日本也合法銷售,我們都不應該吃,因為購買等於支持獵殺濫捕,助長惡行。

部分東南亞國家已經宣布將來不再輸出外傭,除了國家形象,官員都知道,數以十萬計的女性外出打工,雖然有助經濟,但是亦付出沉重社會代價,例如離婚、外遇、母子疏離和家庭破裂等。為了你自私方便,要另一個女性犧牲親情,為你服務,在她照顧你寶貝兒的時候,你有想過她的兒女,每天怎樣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