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5日是英國《大憲章》(拉丁文Magna Carta、圖)簽署800周年紀念日。1215年6月15日英格蘭國王約翰在貴族脅迫下簽署的《大憲章》,被認為是英國民主憲政的基礎,以及英國以至世界各地法治的開端。
這份用拉丁文寫成的文件,共約3,550字,裡面很多詞語晦澀難懂,部分條文所針對的是瑣碎小事(例如有一條要求移除泰晤士河裡捕魚用的魚梁)。但其中有的條款,至今仍具有重大意義。例如第12和14條規定國王徵收賦稅必須得到全國同意;第39條規定,未經依法審判,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權利、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損害。第40條規定不得剝奪或妨礙任何人享有的權利和公義。這些條文確立了法治的基本原則,把國王置於法律之下。
不過,約翰王簽署的《大憲章》,其實並沒有給所有人民賦與平等的權利。它所維護的,只是佔人口不到萬分之一的貴族小圈子的利益。例如所謂賦稅必須得到「全國同意」,指的不過是貴族的同意,老百姓並沒有發言權。同樣,文件裡所指權利受保護的「自由人」,並不包括佔人口一半的隸農:國王和貴族仍可以任意沒收他們的財產,任意剝奪他們的權利。此外,婦女在《大憲章》下並不能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地位。
這份沒有給人民「真民主」和「真平等」的憲制文件,未有實施便已被廢除了。其後曾提出過多個修改版本,最後版本至1225年才由約翰的兒子亨利三世訂立。文件起初只有拉丁文和法文(當時英國貴族的語言),在13世紀末翻譯為英文之後,才廣泛流傳,並成為人民爭取權利的依據。至14世紀中,文件裡提及的權利逐漸普及至所有人,而它的影響也開始擴散至英國以外。
為紀念《大憲章》頒布800周年,多項慶祝活動今年在英國各地舉行,其中包括由大英圖書館主辦的《大憲章:法律、自由、遺產》展覽。上月中,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參觀了這個展覽,並在為展覽舉辦的晚宴上發表講話,充分肯定《大憲章》在英國歷史上崇高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大憲章》今天在全世界備受推崇,這是它的起草人當年絕對意想不到的。(完)
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