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7 陳淑莊 法政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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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做,二不休,人大主動釋法後,《基本法》23 條立法蠢蠢欲動。

先有特首梁振英意有所指地說23 條立法「有了現實意義」,後有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主張「分階段修訂現時部分本地法例,從而達至23 條立法的效果」。

《基本法》23 條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等7種行為。2002 年梁愛詩在任律政司司長,負責草擬23 條立法,名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內容是綜合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及《社團條例》,炒埋一大碟,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負責推銷。

今天,梁愛詩以另一個身分重提立法,只不過多除少補,新提議亦涉及《公安條例》,重新包裝,一大碟變作數小碟,基本上換湯不換藥。

香港人不會忘記,2003 年50 萬人上街令23 條立法胎死腹中。草案之死,除了因為葉劉淑儀是差勁的推銷員,更重要是,草案條文明顯地大幅度收緊香港市民的人權自由,以言入罪,削弱新聞自由,縱容警方濫權。香港大律師公會當年發聲明指出草案多處瑕疵,包括牴觸公眾利益和《基本法》第35 條保障市民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等。其實,不少法律界人士亦指出,《基本法》23 條要求禁止的罪行,現行香港法例足以規管,毋須加碼。

當然明白,23 條立法是政治需要多於法律需要,即如今屆立法會個別議員宣誓是否有效的問題,本地法例和法院能夠處理,人大釋法是政治需要多於法律需要。

利用偽命題「港獨」重提23 條立法,是梁振英、梁愛詩或中央政府等候多年的時機,亦是梁振英向中央獻媚、賣港求連任的手段。23 條重臨,恐怕引起的反彈比13 年前更大。


 23 條「斬件上」是舊瓶舊酒(陳淑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