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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 AM 730《鈺成其事》

路人甲:議員宣誓鬧劇繼續,立法會又開不成會了。

路人乙:管他呢;前幾天有議員說了,立法會現在沒有迫切的事務要處理,少開幾次會議沒甚麼大不了。

甲:立法會用的是公帑,議員們拿著的薪津都是納稅人的錢;不停地休會,怎向社會交代?如果建制派議員不反對主席讓所有未完成宣誓的議員重新宣誓,風波便可以馬上平息,議會可以回復正常運作。

乙:為甚麼不說,如果反對派不反對主席押後讓兩個議員宣誓,議會便可以回復正常運作?建制派議員大部分認為該兩個受爭議的人物已依法喪失了議員資格,所以反對主席讓他們宣誓就職。

甲:很多人不明白,在第一次會議上沒有完成宣誓的議員共有5人,為甚麼其中3人可以再次宣誓,兩人卻不可以?

乙:「未完成宣誓」或者「宣誓無效」,跟「拒絕宣誓」是兩回事。議員如果因各種原因未完成宣誓,但依然具有議員資格,當然應該盡快宣誓就職。可是如果議員拒絕宣誓,那麼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他的議員資格便被取消,根本不能宣誓就職。在宣誓的時候故意侮辱宣誓效忠的對象,該構成「拒絕宣誓」了吧。

甲:法院下星期才審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法官已說了,案中的爭議點是該兩人是否忽略或拒絕宣誓。在法庭未作出裁決之前,兩人的議員資格仍未被取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議員須盡快宣誓。立法會主席憑甚麼不讓他們宣誓?

乙:議員須盡快宣誓,而議員的宣誓早就安排在立法會第一次會議上進行了。所以,不是立法會主席不讓他們宣誓,而是他們在應該宣誓時不肯依法宣誓。你說,如果主席讓他們再宣誓,他們又一次用宣誓來侮辱國家,主席是不是再宣布他們的宣誓無效,然後又讓他們再來一次呢?要讓他們來多少次呢?

甲:不會吧,讓他們再來一次,諒他們不會再胡鬧了。

乙:誰可保證?第一次會議之前,誰想到竟會有議員把粗話和侮辱國家的言詞加到誓詞裡?你沒看到嗎,在一片強烈譴責聲中,那兩個人一直拒絕道歉,並且堅持說自己沒有做錯。誰相信他們會願意嚴肅認真地依法宣誓?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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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可再乎(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