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英國人管治下的大部分時間,總督不但是香港行政機關的首長,也是立法機關的主席,而且主要政府官員都兼任立法機關的議員。港英政府管治期間,司法獨立,但行政立法兩權並不分立。
政府首長和官員兼任議員,佔議會的多數議席,正是英國「議會制」特點。只是香港這殖民版的「議會制」跟英國本土實行的有本質上的區別:政府官員和議員都不是選舉產生。
在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時,很多人認為香港能夠維持多年的繁榮穩定,證明管治制度行之有效;這套制度應該寫進《基本法》,保留下來,回歸後繼續實行,盡量不要改變。
可是,港英的管治制度畢竟不能原封不動地搬到回歸後實行。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承諾: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這承諾寫進了《基本法》。於是,特區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便不能像以前的總督和官員一樣,自動成為立法機關的主席和議員。如果仍然要有一部分議員由官員兼任,那就只能先有立法會選舉,然後從當選的議員中任命官員,即是走英國議會制的道路。
不過,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決定不採用議會制。《基本法》不但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分開進行,更規定立法會議員不得兼任政府官員,這就在行政和立法之間劃了一條不可跨越的界線,令行政當局不能再在立法會裡佔有議席。行政立法關係於是徹底改變了。
《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一至第四節,依次為「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有關條文對行使三權的機關作了明確的界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分別為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和各級法院。從條文就三個機關的職權和組成所作的說明可見,三者各司其職,互不重疊,互相制衡,近似美國的「總統制」。在三個機關之前,「行政長官」自成一節,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顯示行政長官在憲制上的超然地位。這並不影響三權之間的關係,正如美國總統身兼國家元首的超然地位並不影響三權分立。行政長官超然於三權之上,不是凌駕三權,不是三權獨攬。
三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