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所謂法治(Rule of law)底線,本身已經被糟蹋了一半,因為行政、立法機關早已大開不守法之先河(警察可以暗角毆打,律政司可以胡亂檢控,立法會可以不遵守議事規則強行表決議案),港共政權自去年以來開口埋口就如何「依法處理」、「嚴正執法」,實際上都是Rule by law而絕非Rule of law。

故此,香港的半邊法治,一路以來只剩下司法機關在獨力支撐,但從最近一連串初級法院的判決看來,這半壁江山似乎也已經爛掉了一半,香港現在看來只剩下四分一的法治,由高等法院、終審法院幾個華洋法官在勉力擔持。

本民前(本土民主前線)女成員被警員以絞剪腳禁錮於地上,事件有圖有片有真相,但上到裁判法院,負責審理該案的裁判官明明承認案件有疑點,但卻話鋒一轉,稱「疑點並不重要」,什麼是不重要的疑點?香港是奉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而普通法一個非常重要的精神就是疑點得益歸被告,這種精神本質上的意義就是寧縱毋枉,這和「寧可殺錯三千也不放個一個」(蔣介石)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共產黨)的中國法制思想,是大相徑庭的。過去150年間,香港之所以能夠比中國大陸來得優越,其中一點就是香港實踐了一套具高度理性的法治制度,有別於中國大陸政權所奉行那種有強權無公理的暴政法制。

「疑點並不重要」這並不是單純是法官的個人見解或審判風格,這事實上是徹底顛覆了普通法的基本精神,並且向中國式法制思想靠攏。

此外,在光復元朗事件中,一名男子被控告襲警,但控方卻找不到被「襲擊」的警員。這樣荒誕的案件,本來根本就是連律政司都過不了的,回想起前年轟動全城的失踪女嬰「小凱晴事件」,女嬰的母親被外界強烈質疑殺嬰,但由於警方最終無法找回女嬰屍體,因此律政司最後只能控告女嬰母親非法棄置屍體罪,而不是性質嚴重得多的謀殺罪。

面對涉及人命的重大案件,但由於證據不足,故此也不能憑「感覺」就去告人謀殺。在今次「光復元朗」的案件中,不但律政司無視證據法胡亂檢控,而且連負責為案件最後把關的法官,竟也把這些最基本的判決準則拋諸腦後,置若罔聞,最終裁定男被告罪名成立!

除了上述兩例涉及衝擊重大司法原則問題的判決外,近來初級法院一些量刑判決也頗具爭議。例如有「藍絲帶」夫婦在佔旺期間幹犯非禮及盜竊,在判刑時裁判官卻以「人道理由」予以緩刑及罰款的輕判,反觀幾個月前保安伯伯用假身份證一案,被告年屆八旬,健康狀況惡劣(每天要服十多種藥物),裁判官卻不接納其求情,判處被告即時入獄四個月,在這宗人道理由更加強烈的案件中,負責案件的裁判官卻鐵面無情,堅拒輕判。

上述極具爭議甚至是不當的判決,全部都是出自初級司法機構:裁判法院,由裁判官或暫委裁判官主理。由於有些案件的判決嚴重衝擊了普通法的基本原則,而另一些判決則顯示出法庭在判決時缺乏一視同仁的準則,量刑的隨意性非常大。以上兩個問題,早已經不是一般的司法爭議,而是涉及到底香港的法治制度,到底在初級法院,還是否存在的問題。

對此,我們必須保持高度的警覺,如果類似荒謬的判決繼續出現,那麼我們就基本上可以斷定,法治在初級司法機構,也出現了崩壞的現象。

不要以為初級司法機構出事是小問題,過去五年,裁判法院每年平均處理案件數目達三十萬宗以上,這是香港市民最容易接觸到的司法機構。如果這個層級的司法機構出現法治崩壞,那麼到時香港的法院,豈不是成了犯大案者,或有錢打官司可往高級法院上訴的有錢人的「專利」?

而且這個專利能夠維持多久呢?高級法院時任的法官,他們會漸漸老去,慢慢退下現在的崗位,而目前來自初級法院的法官則會有機會慢慢晉升上去高級法院,如果初級法院充斥的是一斑不合格、不稱職,甚至帶頭敗壞法治精神的法官,那麼當這些人日後升上高位,豈不就是香港法治徹底淪喪之日?

筆者期望,香港市民和法律界的正義之士,應該及早關注這個問題,並採取切實有效的行動,制止司法制度在初級法院崩潰,及時挽救法治這一原本只剩半壁江山的香港最後救命稻草!


 法治在初級法院恐已淪亡(光復我香江)

 https://www.facebook.com/GaldenPolymer/time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