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策劃在深圳西部通道設立「一地兩檢」之日,已埋下了今日要在香港特區境內照樣進行一地兩檢的伏筆。所以設計了西部通道採用的模式,是在該口岸劃出一個區域作為港方口岸,所有香港法律都在這區域內適用,由香港人員執行,所有民事刑事程序,皆由香港法庭審理。

於是,按照同樣模式,在香港特區實施一地兩檢,便是在西九高鐵站內劃出區域,在該區域內適用所有內地法律,由內地公安執法,所涉訴訟或檢控,由內地法庭審理。這個情况,《基本法》既不容許,香港人亦無法接受,但到時官方就會振振有辭,說西部通道,就是在香港「一地兩檢」的先例。

2007 年審議《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條例草案》,我們曾經質疑,在深圳口岸適用的香港法律,為何不限於執行海關檢查及禁區管理所必須者?為何要所有的法例都適用?答案在喬曉陽報告之內: 「如果港方口岸只適用與口岸管理和旅客、交通工具、貨物出入境通關查驗有關的香港法律,那麼就意味着港方口岸區內由香港和內地兩個執法主體分別執行香港和內地的兩套法律,在管理和操作上都會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他提出: 「首先,管轄權必須是完整的,明確的。……其次,在港方口岸區內不但會因通關查驗產生行政管理關係,還會不可避免地產生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單單適用香港有關通關查驗的法律,難以實施有效管理。」

只需將上述文字引述「香港」代入「內地」,便可知中央心目中在香港進行「一地兩檢」是何情狀。其實這正是不可讓「一地兩檢」在香港實施的原因。喬老爺,我們當日可沒有答應你,通過在內地執行香港法律,就等於接受了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律。

有人說,900 億元高鐵投資,不能「爛尾」,這個想法甚奇。錢之賠了,還要身受惡果嗎?

文:吳靄儀

 


 一地兩檢十面埋伏(吳靄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