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年新春,中央吹和諧風,中聯辦舉行新春酒會,首度邀請所有泛民議員出席,當時筆者與其他泛民都有應約。一年過去,新歲又至,風轉了,北風凜冽,今年獲邀的泛民寥寥可數,筆者是其中之一。拒絕應約是最容易的,不過看看世界政治,即使是拚個你死我活的對手,也有對話的必要,於是應邀赴會了。

無獨有偶,去年差不多時候,有內地法律學者與本地建制派唱和,聲稱可以借《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把內地《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今年則有港區人大代表舊「橋」重提,並聲言會在人大與政協兩會期間提出建議。以建制派的思維,這些誑語未必只是隨口說說,因此今次出席中聯辦酒會,唯一目的是強力地向中央直接表達反對引入《國安法》的立場與理據。筆者會在出席酒會時要求中聯辦人員把信轉交人大委員長張德江。現謹借《信報》這個欄位把信公開,讓各位市民知悉。

張委員長:

諒 閣下知悉,近日有港區人大代表表示有意在3月人大及政協召開會議期間,建議將內地《國家安全法》載入《基本法》附件三,以令香港實施《國家安全法》。香港法律界普遍認為此建議不但違反《基本法》規定,若然落實,更必然會嚴重破壞香港的法治體系和「一國兩制」,因此本人致函將這些意見直接向 閣下表達。

《基本法》第18條訂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另《基本法》第2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在頒布時將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與國防及外交等事務有關的法律分別以兩條條文處理,即表明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只能根據第23條訂立,而不應透過其他條文的機制引入香港。更何況,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法截然不同,貿然引入內地刑事法,無疑是對「一國兩制」及香港的法律體制帶來猛烈的衝擊。

我們同意按照《基本法》第23條就國家安全事宜立法,是不能漠視的憲制責任,惟香港正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展開激烈討論,此時談及國家安全立法,只會橫生枝節,為香港的政制改革商議徒添無謂的爭拗。因此基於上述各種原因和理據,本人敦請 閣下切勿把有關把《國家安全法》載入《基本法》附件三的事項而納入人大會議議程,並駁回任何人大代表提出的相關建議。

 


 出席中聯辦酒會唯一目的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