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令人傷心難過的場面,說的是浪舍。由上週六的搜救開始,讓現場每一位救狗人士都有同感的,是這個不是狗樂園,而是「亂葬崗」;而貓狗屍首的影像,以及更多驚惶瘦弱的毛孩,被救護人員一車緊接一車的運走,看得更是天怒人怨。這個地方原本是一個有人管理的狗場,而場主也似乎一直有接收狗狗,更會接受捐款,唯獨就是不知為何在半年時間讓狗場成了災場,教人慘不忍睹。

傷心、憤怒,雖說是合理的情感反應,而使不少人也會破口大罵,責怪場主慘無人道。然而浪舍事件的悲劇性,亦有其「正面意義」,是鼓勵大眾再次思考漁護署上週五提出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的修例建議;畢竟修例的兩個重點,是(一)虐待罰則及(二)妥善照顧。前者說的,是對虐待動物的人加以「量刑重罰」,至最高刑期為十年,而後者則是提出「謹慎責任」,說「管有動物的人」要為動物負責。

浪舍正正牽涉這兩個問題,然而可以多想的是,「重罰」為何?而又何謂「負責」?

缺乏良知,量刑有阻嚇作用嗎?
畢竟可以理解,我們看到過百貓狗在浪舍死傷而憤怒;過往網上更有不少說法,認定以「虐待動物」之名定調,就應該提高罸則與量刑,視為「阻嚇作用」,而能向(有意)施虐者再三警告,虐待動物是嚴重罪行。是故對照浪舍事件,負責人在修例前最高刑期為三年,而假如修例早已成事,他或會面臨更高判囚刑期,另外或更要付上高額罰款。

問題來了,是三年相對十年,是否後者必然可以阻止今次浪舍事件?坊間有太多傳聞,說狗場「本來正正常常」,只是去年場主開始行為怪異,有說他有病,亦有說是精神問題。眾說紛紜,不過值得細想的,是如果說法屬實,那究竟量刑對一個失去能力作理性(或良知)思考的人,會有多少阻嚇作用?這個人或根本不會再想及量刑的阻嚇效果,而依然對場內動物作出不恰當行為;事件結果可能不變,是悲劇被揭發出來,只是判刑不同罷了。

筆者不是反對加重刑責,更非常認同量刑不純粹是用作阻嚇與懲罰,更是一種「教育意義」——讓公眾明白,動物作為生命,是不應被人類如此傷害;而至於動物是否有權利生存並「享受牠們自身的存在」,則是更高層次生命倫理的後話。但我們不可以單向地想,「高度」提升量刑,如同跌入了刑責迷思,就完全相信重判必然可以阻嚇所有罪行。

當然筆者明白,看到弱勢生命受虐甚至被殺,我們會憤怒,而坊間亦多有激動說法要重判施虐者。然而這或更像是「以暴易暴」的反撲,而不必然能夠認清問題所在;當然我們有需要作情感宣洩,但事後就更要多想,如何把情緒提升為思考防止悲劇再次發生的方案。

順利邨阿Miu受虐案件的缺口
為何筆者常要強調,在傷心與憤怒過後,有再進一步思考的必要?因為虐待動物案件,怒火未必讓人看清細節。舉一個七年前的例子,是2012年秀茂坪順天邨的街貓阿Miu,被青年聯群虐待,其中二人本來被判刑期十六個月,是同類案件在香港的最高判刑;但2014年初判刑後,到年中兩人上訴得值,一人獲減刑至十二個月,另一人則因為案件證據為電梯閉路電視片段,未能百份之百確認他就是乘搭電梯來往現場的參與者,所以得到脫罪。

這個案件當年哄動,是因為阿Miu重傷時,被拍下坐著吐血的照片,讓人我見猶憐,也痛恨施虐青年;問題正是,香港對於動物施虐案件,很多時就在憤怒的指罵裡,掩蓋了更應為人留意的缺口——那正是求情或可減刑,以至證據必需確鑿無誤,才可定罪。這對一般刑事案件是常識,然而對於動物受虐,我們得不到動物親身以人類語言作證,更沒有專業動物警察偵查與搜證;而法官量刑及辯方求情更只能借鏡之前案件,去考慮量刑——是次案件正是對照此前一宗有人用天拿水燒唐狗案件,判刑僅為八個月;是故阿Miu受虐至死,法官想及嚴重性與證據不足,讓犯人減刑至十二個月得值。

事件反映甚麼?一,是成立動物警察的必要,以強化動物受虐案件的查緝過程,是為還動物公道,也是阻嚇;二,是原來量刑的準則,別說是2012年案件,而是來到今日,也欠缺仔細清晰的「量刑指引」,致令當中有太多缺口,讓人感覺虐待動物隨時都獲輕判。對照今日浪舍事件,再連同漁護署的量刑修例,說十年又好,甚至提升到「死刑」似滿足坊間憤怒之言也好,其實審判都有過程,當中有調查,亦有昔日案例比對;一切都可以是判刑的變數,而不純粹是「量刑重罰」就可為虐待案件定奪。

收容場所量責複雜?
更何況,浪舍事件一定比順利邨阿Miu受虐,潛藏更多曖昧不清的地方,因為這涉及管有者責任,而正中漁護署修例的第二部份,牽涉「誰是管有者」,又「如何定義管有者」等等問題。漁護署提出的用語,是「謹慎責任」,而筆者也曾另文談及,那是根據歐美「動物福利法」,本來是為寵物業、屠宰業、農場動物、運輸及肉食、工作與表演動物、實驗動物及動物診所等等列明「被消費的動物」,如何可以得到善待;然而把同類邏輯放於香港,雖說是良好意願,卻一定看漏了眼,未必能處理野生動物、鄉郊動物,以至今次事件的收容所動物——即狗場貓場的管理[1]。

最為義工們擔心的,當然是他們平日多在街上照顧貓狗的做法,會被修例視為動物的管有者,而街上動物面對任何的生活或生存問題,都被看成義工責任,而隨時教他們誤墮法網;這個憂慮已被多次提出來,相信漁護署一定會正視。問題倒是,如浪舍事件的責任問題,除非證據全部指向唯一一個經營的、營運的,甚至是照顧者,否則其實責任誰屬?動物收容場地,一般除經營及營運者,還有參與當中的,受薪或義務的動物照顧者,要釐清「謹慎責任」誰屬其實不是易事,當中如同上文所言的「量刑指引」一樣,涉及「量責指引」,「刑」與「責」同樣要細文羅列。

為甚麼要羅列而不是「一網打盡」?因為動物收容場只是一個「模型」,類近「沒有主人的動物」所聚集的空間其實眾多,比如地盤、貨倉、車場,而那又必然要跟鄉郊動物區分開來,因為前三者或是人為的空間管理生成,也故意收留動物,尤其狗隻作保安之用,後者倒是郊野動物本來就生活在鄉間。人為管理的,自然應有額外條文定義照顧責任誰屬,而如果當中動物不被恰當對待,那又如何從涉事者的分工中,釐定不同的責任層次與程度?這就不純粹是一個「謹慎責任」,以及漁護署在上星期五的記者會上簡單講及以上場地,就可以讓人看懂責任歸誰。

更何況,收容所比如貓場狗場的營運,更涉及接收捐款、安排領養,以至當然是照顧、衛生、治療等等的動物生理問題;畢竟收容場所,是繼城鄉以及動物園之外,最矛盾吊詭的空間,因為一方面它是有心人營運以拯救無家動物的場域,另一方面它也像暫托中轉站,理應讓動物不純粹僅止於此終老,而更會聯結暫養或領養家庭,再而騰出空間照顧之後的無家動物。這個場地根本就是隨時間如同流動的、變化的,更絕有機會是資源有限的空間;它有自身的局限與協調,亦與對外義工、暫養和領養家庭存在著千絲萬縷關係,都不能純以「謹慎責任」壟統解讀。

小結:是時間繪出惠及動物的藍圖
近日看到不少言論,是網上有為浪舍場主說好話的人,都被針鋒相對,可見稍站於場主處境設想事件的人,隨時也是罪過。然而不能否定的,是罵者與否,都愛之深切;不過這更反映前文所言,狗場貓場一類的收容場地,都是複雜網絡,可見最後事件發生的責任誰屬,當然可說場主負有全責,但不能就此看輕管理者以外比如義工或參與者的角色。畢竟,「收容所」本身就是一個特別的概念,人為管理可以落差極大;而民間自主營運場地,與官方比如漁護署或愛護動物協會,又可以有多少協調而扮演更完善的網絡,為「流浪動物」做得更多,就值得從這次的「謹慎責任」說法,繪出更惠及動物的藍圖。

說到底「量刑重罰」,不是純粹洩憤式的刑期考量,更有其細節與教育定位,同時也要顧及大眾如何學懂與物有情,排拒暴力。至於「謹慎責任」,雖然說是「管有動物的人」要行之以責,但宏觀而言,那是全個城市的事,以讓香港人人知道,我們對動物生境有責任,更有情感,明白眾生皆有感知,而非任人魚肉的「死物」。這是時候因為浪舍影像,教你我激憤說過 「重判」之後,投入為眾生有情細想,合力改變香港的動物狀況了。

[1] 見拙文《如果動物福利算是「理想」……》,刊於立場新聞,2019年4月27日。


 【博客來稿】重判浪舍?——再思動物福利修例(文:陳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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