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 AM 730《鈺成其事》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裁定,在去年立法會選舉中當選為議員的劉小麗等四人,於去年10月12日在立法會所作的就職宣誓無效;區官更裁定,四人的行為都已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故在宣誓程序過後已即時喪失了議席。這是法庭第一次引用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〇四條的解釋去判案。裁決清楚說明,在釋法之後,對規管香港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法律應該怎樣理解。
按照區官的裁決,宣誓必須莊重,且宣誓人必須真誠地相信及承諾遵守誓言的內容,否則宣誓無效。當宣誓人是否「莊重」和「真誠」有爭議時,法庭是決定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而法庭作出評定時,會採用「客觀驗證標準」,即考慮宣誓人在宣誓時所採取的行為、態度及言詞會向一個合理的人傳遞甚麼意思。宣誓人的主觀意圖或想法,並不是法庭考慮的元素。這是區官在判詞裡釐清的一條原則。
區官判詞釐清的另一條原則,是如果宣誓人在宣誓時所採取的態度、行為或言詞從客觀看來並不符合法律規定,該宣誓人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宣誓人是否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並非裁定宣誓人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必要元素。按《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立法會議員獲邀進行宣誓就職時,如果拒絕或忽略宣誓,便要喪失議員資格。所以,議員宣誓就職的態度、行為或言詞倘客觀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但宣誓即告無效,更要馬上失去議席,不得安排重新宣誓。
區官指出,宣誓要莊重和真誠,以及宣誓人必須真誠地相信誓言內的承諾,是普通法的要求,早已存在,並非只是人大釋法之後新增的條件。不過,用以判別宣誓是否「莊重」和「真誠」的是「客觀驗證標準」而不是宣誓人的主觀意圖,過去並不明確;而宣誓一旦無效即可裁定宣誓人拒絕或忽略宣誓,因而馬上喪失資格,則是人大釋法之後才確定的準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沒有計劃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其他議員宣誓的有效性。可是,看了區官的判詞,難保沒有人會覺得還有其他議員的宣誓不符法律規定,於是申請司法覆核,尋求褫奪他們的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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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法律(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