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場所,涉及員工腳部受傷的意外時有發生。根據意外統計,下列四類意外有機會導致腳部受傷:「滑倒、絆倒或在同一高度跌倒」、「提舉或搬運物件時受傷」、「被移動物件或與移動物件碰撞」以及「踏在物件上」。這四類意外(其中部分涉及腳部受傷的個案)約佔全部意外類別的54%,值得關注。
雖然現行職安健法例並沒有明文訂明安全鞋的使用,但是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的一般責任條款,僱主/東主必須照顧其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而僱員則須與僱主在職安健事宜上合作。安全鞋的提供及使用便是在一般性責任條款的適用範圍之內。僱主及僱員應按其工作場所的風險,選擇及使用符合標準的鞋類,以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
首要選擇符合標準的鞋類
本港常用的標準是歐盟及國際標準EN ISO 20344:2004,此標準詳列了鞋類安全特點的測試準則,不同鞋類的表現規格見於一套三份的標準內。三類鞋都能保護使用者免受足部的傷害,它們的分別在於有否配備保護鞋頭以提供抵禦墮物衝擊和耐壓的能力。
現行安全鞋類的歐盟及國際標準是包含了2007年第一次修訂的2004年版本。以安全鞋為例,歐盟及國際標準EN ISO 20345:2004已取代了上世紀的EN 345-1:1992及EN 345-2:1996。上述第一次修訂將防滑能力納入基本要求,按潤滑劑和地面將防滑能力分3類。此外,安全鞋亦按其功能的多寡分類。
部分安全鞋會在其功能類別的要求上,附加其他額外功能,並在鞋上以英文字標示。例如在功能類別S1的要求上,附加鞋底防刺穿功能,安全鞋上會有「S1」及「P」的標示,或直接以「S1P」表示。表四列出了較常見的附加功能。
(文:康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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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佬必知!如何選擇安全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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