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郭榮鏗
column name: 專業為公

每逢舊年新歲交接的時候,傳媒總會做一些年度大事回顧。筆者涉獵幾個專輯,內容大同小異,但幾乎不約而同地沒有把去年年底《中英聯合聲明》「被」宣布已經完成歷史任務算作年度大事之一。在2014年最後一次立法會大會中,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回答議員關於《中英聯合聲明》(下稱《聲明》)的口頭質詢時,聲稱《聲明》的宗旨和目的已經實現,它須要履行的歷史任務可說已經完成。當然,特區政府一介問責官員,豈有膽量自作主張宣布《聲明》已經完成歷史任務,他的說法,只是拾中央牙慧。事緣英國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十一位議員原定去年年底訪港,調查英國政府執行《聲明》的情況,但中方拒絕入境;及後委員會主席Richard Ottaway表示曾接觸中方官員,對方表示《聲明》有效期只由1984至1997年香港回歸,現時已失效。

《聲明》早於1997年失效?若真如此,那十一位國會議員乃至全港市民豈非太過後知後覺?我們或許可以由《聯合聲明》的性質說起。

或許不少人會顧名思義,以為《聲明》真的只是一紙說了算的「聲明」。但從法律角度看,這份叫做「聲明」的東西,其實是一份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因為當中列明中國與英國在香港主權移交這問題上必須履行的責任,與我們日常處理買賣問題的商業合約、處理租用問題的租賃合約或處理勞資關係的僱傭合約的性質一樣;再者,1984年中英雙方代表團簽署《聲明》後,經兩國政府確認,最後再送一份予聯合國註冊及保管。確認、註冊和保管這三個步驟,是訂立國際條約的一般程序,也就是說,《聲明》本身就是一條國際條約。

不論合約還是條約,其有效期取決於兩方面:一、合約本身列明的期限,但這並非最重要的因素;二、合約雙方是否已經完成當中責任,這是最重要的因素,甚至是當合約沒有列明有效期限或列明的期限已經過去時,令該份合約仍然生效的原因。舉例說,即使合約期完了,如果僱主尚欠員工薪金,員工仍可根據合約追討。

《聲明》的主要內容,一方面是英國在1997年7月1日把香港交還中國,另一方面則是中國收回香港後須執行的基本方針,並說明那些基本方針在收回香港後五十年不變。既然有列明期限,中國亦未完全履行那些基本方針,宣稱《聲明》已經失效,如果不是違約,又從何說起呢?

去年中,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改變「一國兩制」的涵義,一份由一個小部門發出的政治論述文件,尚且惹起軒然大波,如今一個國家公然毀棄國際條約,卻反而不了了之。這或許反映港人對簽約的中英兩國,都已不存半點期望。


 宣稱《聯合聲明》失效等同毀約 -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