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每當提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這話題便如風濕病一樣,令官員和市民煩惱。但其實「一地兩檢」早有定局,就是絕對不能夠也更不可以在香港實施。
「一地兩檢」又稱為「並置邊境管制」(juxtaposed border control),簡言之是出發地和目的地的邊境管制人員於同一地點或同一運輸工具分別辦理跨境旅客的出入境手續。這種措施,在外國很普遍,例如在英國與巴黎之間的歐洲之星列車(同樣是高鐵)就是用這措施處理跨境旅客的出入境手續。香港與內地並非沒有「一地兩檢」的經驗,數年前中港兩方邊檢人員便開始在深圳灣口岸深圳灣旅檢大樓辦理出入境手續。既然如此,為何香港不能夠更不可以實施「一地兩檢」呢?答案很簡單:《基本法》禁止內地官員在香港執法。
《基本法》清楚列明
《基本法》禁止內地官員在香港執法的相關條文有三條,包括:第十八條第二款: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註:內地有關出入境管制的法律全不列於附件三)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單看這三條條文,即可以直截了當地得出內地官員不可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律的結論。其實用三條條文去處理一個問題,在《基本法》裏是罕見的,這就足以證明這個茲事體大。儘管香港如何在政治、經濟、交通、文化等等方面與內地融合甚至是內地化也好,法制始終是香港與內地最明顯的分別,也是保住「一國兩制」的最後防綫。因此特區政府到現在仍就「一地兩檢」進行研究,我聽着,完全沒有一如那些很期待「一地兩檢」有辦法落實的人那樣心存希望,反而更加擔心,對於一個完全不可行的政策還要拼命鑽研,則極有可能是在鑽空子,企圖以扭曲《基本法》或製造法律漏洞來「玉成其事」。
錢可浪費 法不可違
或許有很多人會慨歎:若果沒有「一地兩檢」,高鐵只是一條快一點的鐵路,這樣豈不是很浪費?我想起助理曾經跟我說的一個《論語》故事:話說孔子的弟子子貢見已經沒有人做「告朔」這個祭禮了,卻還是宰羊奉祀,於是想省去祭羊,但孔子卻對他說:「你愛惜那隻羊,但我卻愛惜那個禮。」高鐵與「一地兩檢」,其實跟羊與禮的關係一樣。高鐵無用,頂多是浪費了錢,損失是有限的,但讓內地官員在香港執法,卻是違反了《基本法》和摧毀「一國兩制」,貽害是無窮的。若果因為不想浪費了高鐵而犧牲《基本法》給香港的保障,那豈不是一如俗語說「贏粒糖而輸間廠」?
一地不能兩檢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