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8 郭榮鏗 法政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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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宣誓案有階段性結果,隨法庭裁決取消梁頌恆和游蕙禎的議員資格,整件事已由法院全權處理。我們尊重法庭判決和與訟各方的法律權利,而作為立法會議員,既然立法會暫時已毋須處理宣誓風波,便是時候集中力量去跟進一些關乎重大公眾利益,卻被當權者試圖延宕至不了了之的事情。

其中兩件曾經引起社會非常關注的,是特首梁振英的UGL 和廉政公署的李寶蘭離職事件。兩件事既反映了梁振英的個人問題和廉署人事安排的亂象,更突顯了現行的法例有不足之處,一方面無法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更可能誘發醜聞的出現。

其實早於2012 年,前特首曾蔭權被揭發收受富豪利益時,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已指出,現行的《防止賄賂條例》未有涵蓋特首收受利益的行為,因此建議修改條例,規定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時,須得到許可;亦規定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特首提供利益,即屬刑事罪行。惟四年下來,政府仍拒絕落實這個建議。

至於因李寶蘭離職所反映的廉署人事任命問題,社會憂慮若特首是被調查的對象,而根據《廉政公署條例》他同時掌握任命廉政專員和副專員的權力的話,會出現利益衝突的嫌疑。為維護廉署的獨立和威信,須修訂條例,將特首的任命權交予一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及領導的委員會。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已經在上周及將會在下周的立法會會議中,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UGL 和李寶蘭事件。而筆者亦已草擬好修訂上述兩條條例的私人草案,將會在今個年度的立法會中提出。立法會既要調查事件,亦要完善制度,這是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應盡的職責。


 立法會要做的實事(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