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0 陳淑莊 法政隨筆
(圖片來源:bbc)
回歸以來,已經五次人大釋法,今次藉口是梁游宣誓案。三個離譜,一是人大釋法向未有裁決的法庭施壓,差不多取代法官寫判詞;二是香港法院或特區政府無提請人大釋法,是人大主動釋法;三是就算釋法只應釋《基本法》,而非香港法例,但今次釋法內容根本是在補充、修改香港法例第11 章《宣誓及聲明條例》。
原先異口同聲說本港法庭可處理梁游案,不必釋法的袁國強司長和建制派馬上全部歸隊,轉口風,為中央辯護此乃迫不得已,不怕一萬,只怕萬一。香港法院對梁游案的判決一旦不合朕意,怎辦?一國兩制可以放在一旁。
根據《基本法》第158 條第1 段,《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 段詳細說明人大授權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款。第3 段說明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一旦需要解釋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基本法》條款,應提請人大釋法。三段條文的鋪排,反映當年立法原意是「一國兩制」和維持香港司法獨立,清楚不過。
基本法起草30 年後的今天,立法原意只被當作前朝過氣東西,強國早已超英趕美,習主席何須遵從西方的合約精神。總之,人大有權主動釋法,就是有權;香港選民投票選出的議員的宣誓事宜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就是不屬於;下次釋《基本法》第26 條,某些人「依法」無權參選和被選,就是無權。只能從,不能問。
梁游兩位議員10月12日宣誓至今的一些行徑,令人反感,但一單還一單,不等於特區政府和梁振英入稟法院介入立法會事務及人大因應政治需要任意釋法是正確。
用更大的錯「糾正」之前的錯,是錯上錯。習主席若然認定香港周街「港獨」,靠梁振英連任才會擺平,必定適得其反,而香港人連「踢走梁振英」的一絲希望都落空,還要重提《基本法》23 條立法,只會激發更大民憤,為日理萬機的習主席添煩添亂。請三思,切勿錯上錯上錯。
一個錯冚另一個錯(陳淑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