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7 吳靄儀 法政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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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沒有法治,君權、黨權永遠凌駕法律,治國於是永遠倚賴強權,壓迫人民,直至流血革命,改朝換代,又從頭再來。

因歷史的遇然,諷刺地香港有了法治。在中英談判、主權移交下,約法三章,香港得以繼續享有法治。萬國來港做生意,惠及中國大陸,香港百姓,遂有立足之地、容身之處。

然而積習難返,有事仍回到強權,見第158(1)條而手癢,一而再、再而三,以「釋法」為手段介入香港的獨立司法制度,終要令法治在香港也消失。香港一日有法治,即使這法治並不完美,即使百孔千瘡,只要法律界信念仍在,只要香港人對香港政治仍有希望,法治仍有前途,仍有翻身復壯的機會。香港一天有法治,中國就仍有希望有一天建設起真正的法治社會。香港法治這支燭光熄滅,半個世界就會在未可見盡的將來,陷入一片黑暗,由飄忽不可預測的強權意欲及血腥暴力的權鬥統治,人民生活在恐懼與委屈之中。

寫於人大第五度釋法前夕,公眾共識,這會是歷來最壞、最不必要的一次,但區區數名大權在握的人,短短數日,閉門密議,就可以即時推動無有可以與之抗衡的力量。本來,合法的權力,也須合憲地行使,受到憲制原則的約束,第158(1)條,不應任意動用,但不認得法治文明的強權,不來這一套。有權為何不用?一用為何不再用?上次得逞,今次更無懸念,以後每愈下,後果由別人承擔。

特首梁振英究竟是誘使、慫使、協助、促使釋法,還是反對、不願意、不支持釋法?如大律師公會主席說得正確,律政司長也認為釋法沒必要,則梁特不是反其律政司意見而行,破壞香港法治;就是即有其律政司意見支持,仍無心或無力維護香港法治不受破壞。香港特區,在基本法之下享有獨立司法權,特首據說在48(2)條之下,有「執行本法」的職責。在國家、特區重大利益上嚴重失職,有何面目仍居此位?

梁特下台與否,我們仍要面對問題——我們要怎樣走下去?香港人要法律界怎樣走下去?


 喪法治強權治國(吳靄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