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7 梁家傑 法政隨筆
(網上圖片)
梁君彥當立法會主席的能力,比我想像中低。一星期前,當法院已經受理特區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梁君彥並無撤回兩位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可再宣誓的議程,梁主席當時堅稱是正確的決定: 「我的議程安排照舊,除非法庭頒令我不可以這樣做。」
流會之後,保皇黨連日來在議會內外排山倒海逼宮,終於令梁君彥就範,不為梁、游二人監誓。
梁君彥如有智慧和骨氣,根本不必跪低。假設有議員在宣誓過程中「行為不檢」,主席有權引用《基本法》第79 條,交付立法會大會表決該議員能否保住議員資格,梁君彥不必將阻撓民選議員宣誓就職的醜人惡行攬上身。
他屈服於梁振英和保皇黨,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推翻一星期前的決定和理由,好好醜醜他應該找個似模似樣的下台階,但他水平之低,慘不忍睹。他怕了保皇黨議員聲稱的「不惜任何代價阻止該兩位議員宣誓」,默認受要脅而跪低,難看到令我驚訝。梁君彥立此極壞先例,後患無窮;矮化了立法會,在議員之間和公眾眼中失去威信,丟盡香港人的架。
他一方面稱謂梁頌恆及游蕙禎為議員,卻禁止這兩位議員進入立法會會議廳,亦十分離譜。
梁、游分別獲37,997 票和20,643 票授權成為議員,就算二人首次宣誓行為令不少人反感,但其議員資格和身分不容任意剝奪。正如法官區慶祥上周二晚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時,質疑政府此刻宣稱梁及游十月十二日宣誓時已失去議員資格,但若然法庭最終裁定二人實質有資格再宣誓就職,那麼,訴訟期間的數星期裏,二人在議會行使憲法權利的機會便被剝削了。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3 條,當選公告刊憲後七天,梁及游已經是議員,即使未完成宣誓,無損二人的議員身分。《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 及18 條訂明,議員為就職緣故可以隨時參與立法會會議,並在毋須預告或主席同意下進行宣誓。梁君彥根本無權禁止議員進入會議廳作就職宣誓。
梁君彥不依法律和議會先例辦事,不尊重自己和議會,剛坐上主席之位已無力駕馭,成為跛腳鴨。未來四年,祝他好運。
梁君彥丟架(梁家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