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 AM 730《鈺成其事》

連日來繼續有人評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處理「宣誓風波」的是非,其中多有提及我當立法會主席時容許黃毓民再次宣誓的「先例」。有關的法律和程序問題,儘管我已講清講楚,有的人仍是不明不白。

本屆立法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議員宣誓結束後,當選立法會主席的梁君彥議員裁定,共有五名議員先前未有依法完成宣誓,並容許該五人在第二次會議上再次進行宣誓。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推翻立法會主席的裁決,並且要求法庭發出臨時禁制令,禁止主席為梁頌恆和游蕙禎二人監誓。

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所針對的,就是梁游二人;政府指他們二人在宣誓時的行為,已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所指的「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按該條例規定已失去議員資格,所以立法會主席無權為他們監誓。法庭在同意審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時,法官明確指出,案中只有一個爭議點,就是梁游二人是否忽略或拒絕宣誓。

請注意:未有在第一次會議上完成宣誓的五人中,政府只認為其中的梁游二人失去議員資格;對於主席容許其他三人以議員身份再次宣誓,政府並無提出反對。這說明一個很重要的事實:議員的宣誓未有依法完成,跟「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完全是兩回事。前者不影響議員的資格(雖然有關議員須補行宣誓),後者則足以令議員失去議席。政府認為梁游二人的行為屬於後者,而其餘三人只屬於前者。

該其餘三人中,黃定光在誓詞裡說漏了「香港」二字,屬無心之失,當無異議。但姚松炎和劉小麗的表現,顯然是故意的。特別是劉,她曾公開聲明,自己在「宣誓」時只是「讀出九十多個沒有串連的獨立字句,毫無連貫性及意義可言」。儘管如此,政府並沒有對她提出與梁游二人相同的指控。

上一屆黃毓民議員在第一次宣誓時的表現,屬於哪一種性質呢?我作為當時的立法會主席,沒有裁定他已拒絕或忽略宣誓;於是,作為未有完成宣誓的議員,他必須補行依法宣誓。當時沒有人挑戰我的裁決;如果有,也只能交由法庭裁定,黃的行為是否已令他喪失議員資格。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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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誓是非(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