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8 黃鶴鳴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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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litenews)

港獨思潮在社會引起熱議,政府及反對港獨的人士,以「港獨違法」為打壓港獨的理由,甚至認為因違反法律,所以連討論港獨也不可。我作為法律界人士,希望就上述這些觀點作回應。但我必須強調,我認為港獨是政治問題多於法律問題,所以只要任何人關心香港前途,即使本身沒接受法律訓練,也有權思考香港前途,包括探討港獨這議題。

說回港獨的法理基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ICESCR),這兩條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在開首第一條便訂明,人民有自決權(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獨立,可以說是履行公約下賦予的自決權利。當然,如何具體實現自決權有很多方法,獨立只是其中一個選項。在20世紀,已有法律學者探討一個族群需要符合什麼社會條件,才可以獨立的方式體現自決權。在現行國際法的理論下,香港是否已符合這些社會條件並以獨立作為實現自決權的唯一方法,確是值得斟酌探討。基於篇幅所限,不能就此詳細討論,但我反想藉此回應反對港獨人士的一些論點和謬誤,作一反駁。

政府須證限制有法可依及屬必須

一、討論不等於鼓吹。政府指因港獨違反《基本法》,所以連討論的空間也沒有,早前甚至有辦學團體以打劫比喻港獨,發通告予學校不應討論。先不討論以打劫比喻港獨是否恰當,但「討論」和「鼓吹」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即使打劫是犯法,學生也絕對可以在課堂討論為何打劫是犯法,從而明白到社會需要有法律保障市民的私產權。這不等於鼓吹學生放學後去打劫,而是令學生明白為何打劫是不對的。同一道理,學校不應懼怕讓學生公開討論和思考港獨的問題,從而刺激學生批判思考的能力,這才是正確的教學態度。

二、港獨與言論自由。有意見指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港獨是違法,所以提倡港獨,與言論自由無關。要回應這觀點,我們必須追問,究竟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去到哪裏?的確,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根據上述ICCPR第19條,人民享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如該意見侵害他人的權利和聲譽(例如散播歧視他人種族或性別的言論),或危及國家安全,政府可予以限制,但政府須證明該限制有法可依以及是必須的。反對港獨者隨即會說,港獨乃分裂國土,危害國家安全,所以限制有關港獨的言論也理所當然。但要探討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的關係,我們還應參考「約翰內斯堡原則」(TheJohannesburg Principles)。當年政府諮詢23條立法時,大律師公會在其意見書中也建議政府應參考該原則。此原則是由一群國際法的專家學者於1995 年訂立的,目的是釐清政府可於什麼情下,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名限制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藉以防止政府以「維護國家安全」為藉口,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根據該原則,若要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該國政府須證明有關言論旨在煽動暴力,或有可能挑起暴力。換言之,我認為只要提倡港獨的人士並沒有鼓吹或煽動暴力,他們便可有其言論自由宣揚港獨的主張和理念。

三、擁護和修改基本法。反對港獨人士指港獨違法,主要源於基本法第1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剛過去的立法會選舉,選舉主任便指稱某參選人因曾提倡過港獨主張,認為他不擁護基本法,從而剝奪其參選資格。但即使現時的基本法與港獨主張相牴觸,我們可否透過推動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令其不相牴觸?擁護一部憲法,不代表必須同意當中的每一條文。憲法作為一部「living document」,因應社會需要和變化而作出修改,並不出奇。就正如美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以往也曾多次修改,但每次修憲並不等同推翻或不承認該部憲法。政府曾回應指即使修改基本法,但按基本法第159條,有關修改也不得和中央對香港的既定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但一個政府的方針政策,並非鐵板一塊,而是因時制宜。理論上中央對港的方針政策,也是可以修改調整的。此所以我在開首便指出,歸根究柢,香港的統獨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多於法律問題。

政府再不能迴避港獨訴求

隨著立法會選舉結束,本土╱自決派正式進入了議事堂,政府再不能迴避自決及港獨的訴求。與其只以「港獨違法」作為打壓港獨思潮的藉口,倒不如就由社會開放討論,一起思辨香港應如何走下去。


 以法律角度看港獨思潮(黃鶴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