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2 吳靄儀 法政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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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兼政協委員胡漢清很心急,要律政司長宣布提倡港獨的組織為非法組織,其行為為非法行為。胡先生一時糊塗了,宣布任何組織為非法組織的不是律政司長,而是在《社團條列》之下的一個物體,稱為「社團事務主任」,以前是警務處長的另一頂帽子,現在是由特首委任的人員。

根據社團條例,社團事務主任在諮詢保安局長之後,如果合理地相信取消某個社團的註冊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所需」,就可取消其註冊。這是1997 年臨立會通過的「惡法」之一。至於「提倡港獨」是否危害「國家安全」,那就得看當局是否有,或者相信中央政府有,一顆玻璃心了。今時今日,玻璃心處處,若胡漢清是律政司長,那就真是比現任律政司長對法治更大災難了。

特區政府在2002 年建議23 條立法,要將「分裂國家」定義為包括用「嚴重非法手段」, 「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他主權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分行使主權」的行為。這個定義,令人莫名其妙,究竟香港人有什麼本領,能做到把香港從中國主權「分離出去」的結果呢?

但要說「抗拒」中央對香港「行使主權」,那又廣泛得漫無邊際,遊行抗議中聯辦插手特首選舉,又算不算犯「分裂國家」罪?不可不知, 「嚴重非法手段」範圍廣泛、佔旺、佔鐘、佔銅幾十天,肯定屬此範圍,但遊行抗議,阻塞街道、影響店舖生意算不算,那又得看當局有多脆弱的玻璃心了。終於,經過無數維護香港的人合力抗爭, 「抗拒行政主權」這瓣打掉了,但「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就是「煽動叛亂」的罪名,一樣以言入罪。

當年問得最多的是「鼓吹」台獨、藏獨是否犯罪,其時保安局長及律政司長極力安撫公眾說,光是言論鼓吹不構成罪行,沒有人想像得到「港獨」竟然會在特首煽動之下成為議題,但原則應是一樣。不過,一些人的雄心加一個國家的玻璃心,真是什麼也會有可能。


 非法組織、分裂國家(吳靄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