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8 楊岳橋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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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港獨,是一種政見的表達。在《基本法》和人權法的保障下,香港市民享有表達政治取向的自由。我反對港獨,但尊重任何人士行使其言論自由,亦會盡力捍衛港人法律權利;偏偏,一觸及港獨話題,一國兩制下另一邊的「那一制」便動輒文攻武嚇,滿口槍槍炮炮。

張德江訪港談及港獨時說,一旦香港亂了,大家都要「埋單」。兩日後,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團長馬恩國引述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稱,中央對付港獨「要法律有法律,要槍有槍,要炮有炮」。「槍炮」是什麼大家都心知肚明,而「法律」,當然就是指基本法第18條。基本法第18 條第4 段,人大可因「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頒令在港實施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是憲法層面的法律,用以規範政府的權力。若政府行為違反基本法,政府就會被法院裁定違憲失效;而市民行為不符基本法,則沒有任何罰則。律政司曾指,鼓吹港獨違反基本法第1條(中港不可分離)和第12 條(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卻未能臚列具體哪些行為是市民會「觸犯」基本法。而京官近日言行,似乎在暗示當局會用第18條來「懲罰」港獨倡議者。

刑罪條例兩條文存在問題

律政司稱正循《刑事罪行條例》處理港獨問題;親建制人士又認為,倡議港獨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第9條第1段列出「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王陛下本人……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第10 條則禁止任何人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發表煽動文字或發布煽動刊物等。

這兩條條文都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法律上何謂「離叛」,現存案例已是50多年前的事,當時仍未有人權法和基本法。回看殖民地政府的檢控手法,明顯不符文明社會標準,而普通法中亦已有煽動罪,外國案例也會加入額外條件來增加定罪難度,包括需要意圖煽動別人「即時」以「暴力的行為傷害其他人的身體或破壞財物」,或「製造騷亂」以達至目標等等。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認為,討論港獨,以至提出實現港獨的具體方法及行動,甚至鼓動他人參與實現港獨的行動,只要所建議的行動本身是合法或不涉及暴力,很大可能不違反第10條。然而,和平地宣揚港獨就可免於被檢控?那視乎律政司如何演繹條文。年初旺角騷亂,律政司捨非法集會罪,而改控自1970年修訂後從未動用過的暴動罪,其中82名被捕人士有16人獲撤控,起訴時是否有必要控以重罪,或可見端倪。

另有說法以考慮限制和減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去阻截「港獨」,指國際間會參考1980年代制訂的「Siracusa原則」。馬恩國引述原則第29條稱: 「當一個國家要去保護自己的存亡或領土完整,或其政治獨立被外力武力推翻時,該國家可以用『國家安全』為理由,去實施措施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賦予的國民的權利。」

法政匯思的任建峰反駁指,第29條只限於有人以武力或要脅用武力去威脅一個國家的存在。如果只是因為有人╱組織「講幾句」就要限制言論自由,是明顯違反「Siracusa原則」。他又引述原則第32條,強調不可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去壓制反對聲音或鎮壓人民。

啟動基本法第18 條中港都要付沉重代價

簡言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的缺陷,在基本法和人權法之下或會因為違憲而被裁定失效。至於倡議港獨者會否被拘捕或檢控,則看特區政府對人民基本權利是否採取審慎態度並予以尊重,抑或跌入無可挽回的以言入罪不歸路。人大和中央政府會否因為覺得港獨「哽耳」而啟動基本法第18條,用槍炮「懲罰」倡議者,則考驗中央政府有否信守一國兩制的莊嚴承諾。若單純因為言論不中聽而啟動第18條,中港兩地都要付出沉重代價。而香港人若怯於威嚇,選擇不去捍衛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我們便會正式與大陸接軌,一國兩制便告消亡。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月前就港獨問題表示,不能只因為你不同意某人的意見、覺得他們的主張危險,便不容許他們表達。終審法院審理2005年梁國雄議員被控舉行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時,亦曾指出法院對基本權利的演繹須採寬鬆的態度,以盡量保障基本權利;相反,對於限制基本權利的條款,則應採取審慎的態度。當局會怎樣對待港獨倡議者,將是香港言論自由的試金石,也是一國兩制的重大考驗。


 港獨主張: 香港言論自由與一國兩制的試金石 (楊岳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