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2 黎廣德 觀點

(圖片來源:立場新聞)

特首女兒梁頌昕的機場行李事件愈鬧愈大。從特首是否濫權演變至機管局是否違反航空安全規定,再演變到特區政府公共行政危機,有火燒連環船不可收拾之勢。

撇開未經證實的傳聞,至今為止整件事有兩項確鑿證據:

其一是從國泰航空公司漏出的內部文件,詳細記述事件經過,確認機場員工當初拒絕替梁頌昕將遺留在禁區外的行李送給她本人;但在特首夫人一番理論及特首與駐機場職員通電話後改變決定,派人把行李通過禁區交給登機閘口的梁頌昕。這一項證據說明,無論特首本人是否意圖運用特權或施壓,機場職員改變原來決定,令本來可能無法及時取得遺失行李的梁頌昕取回行李。

其二是多家傳媒派人到機場實地測試,以一般旅客的身分遺失行李,不可能得到梁頌昕的待遇。這第二項證據說明,梁頌昕確實獲得特權優待。

這兩項有真憑實據支撐的真相,點出整件事的核心矛盾:

(1)梁特首說沒有「特事特辦」,顯然違背事實,但他不肯承認。

(2)機管局及保安局長黎棟國辯稱「沒有違反一直以來的機場保安程序」,民航處長羅崇文辯稱「行李不一定隨物主安檢」,顯然迴避了機場人員在事件中運用酌情權,令特首女兒獲得優待的事實。

行使酌情權並非不受規限

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行使酌情權,是令公共行政暢順的必要之惡;但行使酌情權並非不受規限或沒有底線,無論在普通法或不少國家的成文法中都有原則性規定。

在這件事中有4點原則特別重要:

(1)使用酌情權必須是為了達至適切目標,這件事涉及的最大公眾利益就是航空安全,但容許行李不跟隨物主安檢不可能增加航空安全,只會削弱航空安全;

(2)使用酌情權的公職人員必須獨立作出決定,不受他人左右,但今次機場職員顯然在特首介入後才運用酌情權;

(3)使用酌情權必須有一致性確保公平,但政府從未公開說明特首家人以私事出入機場可以獲得特權優待,公眾亦未聞同類案例;

(4)使用酌情權必須透明問責,機管局一直未有就事件經過向公眾解釋,亦未有說明誰下令行使酌情權、決定時究竟考慮了哪些因素,國泰航空亦一直未有公開交代。

按照上述4點原則,機管局容許職員運用酌情權優待梁頌昕,顯然犯下錯誤;但更大的錯誤是事後不但沒有檢討致歉,更迴避核心問題,意圖為特首掩飾。事到如今,機管局、保安局和民航處已經把自己逼向死角:要是承認當時行使酌情權「特事特辦」,等於指正特首說謊,把政治炸彈拋回他身上;要是否認行使酌情權,等於未經諮詢便修改一貫使用的安檢規定,增加航空安全風險之餘,更引發地勤和航務人員不滿,翻起軒然大波。

民航處一直辯解行李有通過安檢便等於滿足航空安全的要求,無疑是違背常識的說辭。因為要把航空風險減至最低,便須把違背「同行同檢」的特例減至最低,特例愈多出事的機會愈大,現今全球恐襲風險上升,民航處應以「零容忍」為目標。顯而易見,違背「同行同檢」準則等同削弱航空安全系數。而民航處至今沒有解答為何特首女兒拿不到行李或趕不及上機,比遵照準則更重要?

議員葉劉淑儀用英國外相遺失行李的假想例子,來說明機場職員替特首女兒拿行李入禁區是合理要求,實在錯得離譜:前者是公職外交人員因公出行,後者是非公職人員因私出行,豈能相提並論?退一步說,英國外相若真在禁區外遺留行李,必定不會容許機場人員替他拿行李入禁區,因為如此假手於人,等於縱容行李內的機密外泄或提供機會給外人在行李內做手腳;同時從保安規矩來說,任何曾經遺失在監控範圍之外的行李已變成「可疑物件」,所以英國外相必定第一時間讓隨從特工取走行李檢查再行定奪。葉劉淑儀連如此基本的保安常識也沒有,真令人質疑她如何當上保安局長?

機管局正爭取特首支持落實三跑

須知機管局現正爭取特首支持落實第三條跑道項目:根據前天文台長林超英透露,上周五他收到地政總署函件,對機管局海上交通風險評估的錯誤計算毫無回應又表示再無補充,限他星期一中午前回覆,顯然趕急把填海工程呈交行政會議作決定。如果特首否決填海申請,三跑項目便無法進行。

此時此刻,機管局與特首是利益相關方,即使機場當值職員在事發當天可能懾於特首壓力而在不情願的情下一時錯判(因此責任需由特首承擔),但機管局在事後多天才發出「沒有違反一直以來的機場保安程序」的書面聲明,必然深思熟慮並由高層核准。究竟誰批准這份聲明?批准前有沒有跟特首辦溝通?機管局主席或董事有沒有參與其中?機管局有沒有收過民航處代表特首發出的指示等等?一大堆疑問仍待解答。

事實擺在眼前,市民看見赤裸裸的利益交換:機管局為了確保1415億元的三跑項目能順利上馬,逃避公眾繼續追查三跑項目的經濟、環境和空域等數據謬誤,必須不顧一切維護特首一家聲譽,即使削弱航空安全和犧牲公眾利益亦在所不惜。梁振英從袒護女兒取回行李上機那一刻開始,一步步捲入更多官員,一步步為自己添加炸藥。今天的懸念不是政治炸彈會否引爆,只是殺傷力有多大而已。


 機管局利益交易犧牲航空安全(黎廣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