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盧日高 @進步教師同盟】

通識教育科其中一環是獨立專題探究 (簡稱「IES」),要求學生自訂課題,透過不同的方法進行有意義的自主學習。學生最終須將學習成果寫成報告,交學校老師評改和呈分,構成文憑試通識科最終成績的兩成。通識教師安排學生進行IES時,可容讓學生按自身興趣訂立題目,只要題目與六個單元相關、具有時代性、值得辯論或討論便可。可以說,學生訂題目的空間是廣闊的。

最近筆者讓2018年應考文憑試的新一屆中四學生構思題目時,有學生查詢能否以「港獨」為題,例如:「香港應否獨立建國?」隨著社會上提出港獨的聲音增加,學生有所接觸和感到興趣,無可厚非。近日,不少內地官員批評坊間關於港獨的言論,指有關港獨的討論違法,應受到限制。到底「港獨」這類政治敏感的題目,能否成為學生的探究題目呢?

香港於1997年主權移交後,《基本法》成為香港的最高法律。《基本法》第5條訂明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見證《基本法》草擬到落實的上一代人,到50年大限 (即2047年) 之時,不少已經作古。但新一代對2047年後香港前途有所憂慮,是正常不過。青年思考包括港獨的各種可能性,屬於他們的思想自由。IES作為學生自主學習的過程,以及評核學生能否清楚界定題目和概念、解釋和論證等能力,本身並非以發佈和出版為目的。IES只是展示了學生的思考,而文明社會是無法禁止學生的思想自由的。


《人權法》保障的自由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簡稱《人權法》) 在1991年通過,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收納入香港法律。中國作為聯合國成員國之一,而香港是中國一國兩制下的城市,政府有責任確保《人權法》在香港落實。《人權法》第15條保障人人有思想自由,這項自由是即使香港宣佈緊急狀態,亦不得減免的。而《人權法》第16條保障人人有保持意見和發表的自由,雖然條例指香港政府可經法律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而設限,但所限制的言論自由是否威脅國家安全應有其合理的比例。一般的學生習作,斷乎不會威脅國家安全;以「國家安全」限制學生的研習方向,是不合比例的限制,有違人權。

有人認為討論「港獨」違反了《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和第23條中的「不可分裂國家」。但是,一個公民並非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其言論並不會破壞《基本法》的實力。最近,中央智囊兼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主張「改變以往以普通法定義香港法律的觀念」,明顯挑戰《基本法》第8條確認的「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予以保留」。如此違反《基本法》的言論不被視為錯誤,可見討論的內容就算有違《基本法》,亦非問題。


「港獨」的範圍很闊,宜收窄

回答該位學生的問題,以「港獨」為題是可以的。只是應注意「港獨」本身是一個很闊的議題,可以包括很多不同的內容,探究的時候宜界定研習的範圍,例如:

一、 探討種種的因素,例如:引發有人提出香港獨立的因素;面對政治現實,中共會否接受香港獨立,背後的原因是甚麼?目前香港普遍民意是否接受港獨,其原因是甚麼?

二、 整理支持和反對獨立的理據,例如以香港的地緣處境,討論獨立是否可行的正反觀點:以香港目前的糧食和食水主要來自內地,獨立後如何確保糧食和食水供應;一座縱深較淺的城市,軍事上如何自保;獨立建國對香港全球競爭力的影響等。

三、 推算長遠發展,分析未來的變數,例如:甚麼時機適合港獨;中國和香港如何發展,有助減輕港人獨立的訴求。

四、 國際上,有甚麼具啟發性的案例,例如:近年成立獨立的個案;面積或人口與香港相約甚至更小的國家如何自存。

「香港應否獨立建國」這條題目,實際上存在很多不同的切入點,清楚地界定研習範圍,有助深入解釋議題和作出判斷及論證。

 

實踐公民責任,應予以鼓勵

不論往後「港獨」的思潮如何發展,但作為香港具爭議的當代議題,確實有討論的價值。即使學生不在通識科討論,面對2047年50年大限,他們亦必然要選擇。學生有動機探究,正是對香港或個人未來有所追求,正如張往老師《新世代的公民實踐該如何走下去?》所言:「任何追求社會現實有所改變的『香港人』,其實都在實踐公民責任和行使公民權利」,學生實踐公民責任,不論題材是否政治敏感,都應予以鼓勵。

(原文刊載於香港電台通識網。)
(圖:thestandnews.com)


 IES 學生以「港獨」為題,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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