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 《AM 730》 鈺成其事

立法會審議法案時,收看會議直播的市民或許會問:為甚麼有時看到發言的議員對法案內容十分陌生,有的議員又完全不參與辯論?

其實,立法會審議的每項法案,都不會是全體議員關注和了解的。立法會經常要同時處理十多項法案,任何議員都不可能參與所有法案的審議工作。一般來說,法案開始二讀後,立法會上的辯論便要「中止待續」,法案交由一個專門成立的法案委員會處理。每一位議員都會按自己的工作負擔以及對各項法案的關注程度,選擇參加哪些法案委員會。有的爭議性不大、社會關注程度不高的法案,委員會可能只有三數名議員;相反,如果是一項極富爭議、社會極關注的法案,議員們便會爭相加入法案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的工作量決定於法案的複雜程度。如果委員會處理的是較簡單的法案,可能開幾次會議便完成工作;遇著複雜而冗長的法案,委員會便可能要持續工作多月甚至經年。參加了法案委員會工作的議員,對法案的了解,自應比其他議員深入得多,尤其當法案較複雜、涉及許多技術問題的時候。

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須向立法會提交報告,然後法案交回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如果二讀表決通過,立法會即成為「全體委員會」,就法案各條文和修正案進行辯論和表決。在二讀辯論和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的,通常都是曾經參加法案委員會工作、對法案的內容和爭議問題比較熟悉的議員;其他議員很少參與辯論。

不過,審議法案是議員的職責和權利;沒有參加法案委員會的議員,當然也可以在法案二讀和全體委員會階段參與辯論。但是,倘有很多本來對法案並不關注、沒有參加法案委員會的議員,由於某種特殊原因(例如要「拉布」阻止法案付諸表決),都在全體委員會階段參加辯論,上述處理法案的正常程序便告失效:大量在法案委員會裡已充分討論過的問題,由不熟悉法案的議員在全委會重新提出,從頭再來辯論,便會令法案委員會先前的工作等如白費。

如果這現象成為常態,立法會審議法案的整個程序必須檢討,特別是成立法案委員會的實際作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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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失效(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