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8日《AM 730》鈺成其事

任何地方的語文政策,都離不開政治。在香港,任何涉及粵語和普通話、繁體和簡體字地位的政策,更帶有特別強烈的政治含義,甚至要觸及「一國兩制」的核心問題,因為普通話和簡體字屬於「一國」,而粵語和繁體字則屬於「兩制」中香港這一制。

基本法第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這是基本法提及語文使用的唯一條文。不論普通話抑或粵語、簡體字抑或繁體字,基本法完全沒有提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有關語文政策的條文還有第四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香港特別行政區雖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粵語和繁體字也不是某個民族「自己的語言文字」,但按照憲法這些條文和基本法的精神,在香港「使用和發展」在本地通用的粵語和繁體字,不但符合「一國兩制」,而且符合國家整體的語文政策。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10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指定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即我們所說的簡體字)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且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等都要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公共場所設施、招牌廣告、企業事業組織名稱、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等,都要用規範漢字。

這條語言文字法在內地實行,引起了頗多爭議。除了有的人認為使用普通話和簡體字並不是發展優良中國語言文字的正途之外,也有人指出,如果規定所有學校教學都用普通話和簡體字,會違反了憲法第四條。

根據基本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當然不適用於香港。不過,在香港與內地居民交往愈來愈頻繁的時候,不用政府當局制訂推廣政策,社會上對聽說普通話和認讀簡體字能力的需求,自會不斷增加。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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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文政策(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