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講左啲賤格HR點呃人簽約,今日講多單Common啲嘅嘢,就係經常有人問,我亦相信網友下面啲Comments都可能會嘈。

勞工處規定,試用期入職第一個月,員工想走可以即走,老細想即炒都可以即炒;但好多時啲老細都係寫第一個月試用期都要7日通知,想即走?賠錢啦。

但根據勞工法例,只要合約寫明有一個月試用期,第一個月係可以即走,唔洗賠錢,就算合約寫明第一個月試用期要七日通知都係假!絕對可以唔跟。

我都幾肯定網友Comments會鬧爆我,但呢個係勞工權益常識,我都知法律係寫得有啲混亂,但真係要小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