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榮鏗 專業為公

俗語有云:「醜婦終須見家翁」。關於「一地兩檢」,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多方追問下,逐漸透露腹稿,表示正積極研究是否把相關內地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容許內地人員在香港特定範圍執法。

把內地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唯一的法律依據是《基本法》第18條: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最關鍵的規定是,「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其實,條文的字眼和意思很簡單,但發揮的作用卻極其重要,就是把絕大部分內地法律限制於香港境外,保住「一國兩制」。

必須限制的內地法律,固然包括內地的《出入境法》。但袁司長說要「借助」附件三,於是有人出主意,指內地人和香港人返回內地,不屬香港自治範圍的事,故內地的《出入境法》也「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然而,何謂「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筆者翻看「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當時草擬第18條時,草委們其實是在商議如何處理國防、外交、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等方面的全國性法律。惟他們認為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這兩個概念並不清晰,難以界定,因此最終把此概念歸納為「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其實,這個安排不難理解,國防與外交,很多時是要處理領土問題;此外,由於歷史因素,中國大陸與台灣之間還處於分治狀態,故所謂國防與外交,是要同時處理國家統一問題。

此外,還有第154條訂明: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由此可見,香港人和內地人的出入境事務,肯定是香港自治範圍的事。若然連《出入境法》都可以解作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其他內地刑法也能作如是解了。比如說《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固然不單是香港自治範圍的事,那麼內地的《國家安全法》便可以納入附件三在香港執行了?


 基本法附件三原意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