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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為公
土地是香港最珍貴的天然資源,也是市民一同擁有的最重要公共資產。香港土地雖然不多,但其實未至於嚴重短缺,所以如果說土地問題是香港的最大難題,那麼這個難題的涵義,應該是不患寡而患不均。
土地分配不均,政府的小型屋宇政策或許是一大原因。所謂小型屋宇,即是丁屋,即是新界男性原居民若符合法律和村族譜的「丁」的定義,一生可申請一次免補地價興建一座700平方呎的3層高村屋。根據發展局數字,預留作住宅用途的1700多公頃土地中,超過900公頃屬「鄉村式發展」,比例超過五成之餘,比其他住宅類別的土地加起來還要多。為何政府要預留那麼多土地建丁屋?根據《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而「興建丁屋」則視為原居民的「最重要合法傳統權益」。不過這個法律理解,其實尚待辯證。
百多年前當英國接管香港後,港英政府在釐清地權時,確認新界原居民從清朝流傳下來那些有地契證明的土地擁有權,並制定政策讓他們的男丁在村裏覓地建屋;若然村裏無地,則要向政府買地。至1972年,時任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Denis Campbell Bray)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強調它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反映丁屋只是臨時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既然原居民建屋的地都要向政府買來,那跟地產商向政府投地起樓有什麼分別?若然沒有,又怎麼能當為「傳統權益」?
再進一步說,丁權是否屬於「傳統權益」,也是一個可以斟酌的問題。數年前一名鄧姓女原居民入稟法院,指只有男性才能擁有丁權是性別歧視,要求女性可同樣擁有丁權。當時原居民代表之一的簡炳墀被問到會否擔心這個改變會損害「傳統」時表示:「我不會介意政府給予她們丁權……這不是傳統,丁權是政府給的。」由此可見,無論丁權本身,乃至由丁權衍生出來的建丁屋權,似乎都只屬政府政策給予的權利,未必屬於「傳統權益」。
如果丁屋是一項政策賦予的權利,那麼根據《基本法》第39條而適用於香港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第11條第1段訂明:「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夠的食物、衣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也就是說,所有香港人,不論原居民或非原居民,基本的居住權利應該是均等的。
再考慮普通法內「相稱性」這個重要和常用的原則,若然一條法例或一項政策過分傾向某部分人,並損害到他人的權利,則這個法例或政策大有可能違反「相稱性」原則,須作修正。
丁權與丁屋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