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不但威脅網上言論自由,令改圖、改詞之非牟利二次創作可能成為犯法行為,以後連在網上翻譯或改編聖詩以及禮文都可能犯法。或許你認為我是杞人憂天,但我的擔憂乃是有根有據的。

早在2012年,當時香港已經有教會人士對於翻譯聖詩未獲豁免而表示擔憂。事隔三年,條例捲土重來,政府依然拒絕豁免二次創作。在目前的條例草案下,政府僅豁免以下作品:

(a)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
(b) 評論時事
(c) 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大於為某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

由於二次創作不獲豁免,所以改圖、截圖、改詞,甚至在youtube上載翻唱歌曲都可能犯法,這一點已經有很多作者不斷重覆。然而,似乎大家卻遺忘了《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對於網上發布「翻譯」作品的威脅。

根據《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新增的28A條清楚寫道:

「在本部中,凡提述向公眾提供某作品,即提述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提供該作品,而提供的方式,使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眾人士可於其各自選擇的地點及時間接達該作品 ( 例如透過互聯網提供作品 )。」

由於加入了28A條,將「過互聯網提供作品」列入規管範圍,網上發布之二次創作將會受到《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直接限制。這就是說,第29條《以改編或作出與改編有關的作為的方式侵犯版權》馬上就適用於規管所有在互聯網發布的「改編本」(包括二次創作)之上。

可是,甚麼是「改編本」?根據第29條第(3)項:

(3) 在本部中「改編本」(adaptation)─
(a) 就文學作品(電腦程式除外)或戲劇作品而言,指─
(i) 該作品的翻譯本;
(ii) 由戲劇作品轉為非戲劇作品的戲劇作品的版本,或由非戲劇作品轉為戲劇作品的非戲劇作品的版本(視屬何情況而定);
(iii) 全部或主要藉圖畫表達故事或動作的該作品的任何版本,而該等圖畫是適宜在書本或在報章、雜誌或相類期刊上複製的;
(b) 就電腦程式而言,指該程式的編排版本或經更改的版本,或其翻譯本;
(c) 就音樂作品而言,指該作品的樂曲編排或改編譜。

「翻譯本」亦屬於「改編本」。也就是說,網上發表未經授權之翻譯作品,亦是觸犯版權條例。根據政府發出的立法資料摘要:

「另一例子是未經許可上載的翻譯和改編作品。同樣地,如果這些作品沒有任何戲仿或相類效果,亦不涉及引用或時事,純粹因為這些作品含有一定的原創元素或轉化效果,難以構成充分的公共政策考慮,支持我們特別處理這些作品。將這些翻譯和改編作品作為一個類型排除於版權保護之外,未必符合國際責任。」

身為一位禮文和聖詩的翻譯者,本人將會首當其衝。本人去年完成了《粵譯公禱書三大禱課第二版》之禮文書翻譯以及《粵譯泰澤短頌》之聖詩集翻譯,已經發表於網上,未計昔日用於聖法蘭西斯街頭小聖堂的各個主日、節期之禮文和聖詩(絕大部分改編和翻譯自英格蘭聖公會之公共崇拜Common Worship,以示與投共之香港聖公會對抗;大部分已經於網上發表了)。另外本人已經完成了《公共崇拜》《聖餐崇拜禮文第一式》的漢語白話文及粵文之翻譯;以及還有本人原定本月公開發表的《將臨期歌述崇拜:九經課與頌歌》的禮文書。根據我的理解,在《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全部皆不獲豁免。

言下之意,一旦條例落實,大公教會之福傳聖工將受到嚴重挑戰。對教會行政略有理解的人應當明白為何會出現「未獲授權」的禮文和聖詩翻譯:就是翻譯權往往被某些與出版社關係較佳的翻譯白痴壟斷了,結果成為了「官方翻譯版本」,大行其道。無法取得授權之普通人只能自行作出修改甚至重新翻譯。要不是當前英格蘭聖公會那個《公共崇拜》《聖餐崇拜禮文第一式》的翻譯那麼爛(竟然將「藉賴我主耶穌基督而求」寫成冗長的「這都是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並且排斥粵文等「方言」,只有白話文版本,我就無須多花時間翻譯。我可是沒有錢賺的。但在《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英格蘭聖公會所擁有的Church House Publishing就可以來香港入稟法院告的侵權。結果是嚴重阻礙禮儀本土化與福傳聖工。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不願將翻譯和改編作品豁免,不僅是阻礙知識傳播和言論自由,也是在阻礙宗教傳播,大公教會必須起來反對,阻止12月9日《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立法會二讀通過。不要再跟我說甚麼「政治唔關宗教事」,現在政治就來敲教會的門了,怎樣回應,那些自稱教徒的生物請自己想清楚。

 

作者:安德烈(本文章由聚言時報授權提供)


 【連翻譯聖經都犯法!】網絡廿三條敵擋福傳聖工!(安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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