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7 專業為公

上星期英國的《大憲章》(Magna Carta)珍本來港展覽,又是法律界一件盛事。《大憲章》已有800年歷史,其價值卻不止於一件珍貴的歷史文物,更是一份至今還有巨大影響力的法治典章。

英國是現代民主的發祥地,而英國民主的起點則始於《大憲章》。800年前,歐洲正值中世紀封建時代,當時英國國王的權力比其他國家的國王還要強大;正正由於權力太大,英皇開始侵蝕貴族、教會和人民的權力,貴族與教廷於是在1215年聯合起來,逼迫時任國王約翰簽署《大憲章》,限制國王的權力。

雖然《大憲章》後來在教宗協助下給國王多次推翻,但多項從它衍生出來的法律,把管治國家的權力慢慢從國王下放至國會和人民,完成民主化的過程。《大憲章》最重要的精神,在於它是君主與人民之間的一個契約,人民服從君主的統治,同時君主也必須尊重人民的自由意願;而國王亦要受到法律約束,確保他不會濫用權力,撼動了「國王是不會錯的」(rex no potest peccare)傳統觀念。

香港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大憲章》對香港,尤其在法律方面的影響可說是隨處可見。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基本原則外,《大憲章》第40條內的「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遲來的公義就是不公義)原則,便直接體現於《基本法》第87(2)條:「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同樣,《大憲章》第12條的「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無代表,不納稅)原則,亦反映在《基本法》第73(3)條,即給予香港立法會批准政府稅收和公共開支這項重要職權。

《大憲章》也為現在我們經常聽到,卻未必很透徹明白的「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奠定基礎。habeas corpus是拉丁文,譯作英文就是to bring the body,那是決定一個人是否被合法監禁或扣押的法律程序。如果一個人是依據正當法律程序被扣押的話,那審訊期間或定罪以後可以繼續被扣押;如一個人本身是根據本地法律被扣押,持續監禁也是容許的。

除英國之外,《大憲章》對其他國家司法制度的發展也有重大影響。美國最高法院即視《大憲章》為美國憲法第八次修改時引入「相稱性」這個法律原則的源頭,而這個法律原則也經常為香港法院審理與憲法有關的案件時引用。

在芸芸現代的民主國家當中,英國是首個實現民主,卻又同時保留帝制的國家。這樣,一方面意味實現民主不一定要推翻已有政權,另一方面,可說是最重要的是,當權者願意恪守對人民的承諾,下放權力予人民分享。

今天,英國國王只是一個榮銜,沒有管治國家的實權,但他得到的尊重,往往比起真正管治國家的首相還要高。這樣證明,人民是會尊重賦予他們權利的國家元首的。


 《大憲章》影響深遠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