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視主席王維基控告亞視,以及其前執行董事盛品儒的誹謗案今天(20)判刑,高等法院法官鍾安德頒下判詞,裁定亞視和盛品儒罪名成立,須向王維基賠償130萬元;盛品儒沒有親身到庭領取判詞。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王維基一方證明「盛品儒在沒有證據下,指控他偷取文件」,而被告的言論又在電視新聞上廣泛報導,且拒絕道歉及收回言論,令事情變得更嚴重。此外,盛品儒未能傳召任何證人抗辯,故判王維基勝訴。

案情指盛品儒在201211月曾經兩度指控王維基,指他於2008年任職亞視行政總裁的12日期間,竊取亞視機密資料,以助申請免費電視牌照,質疑其操守。王維基遂反擊,控告亞視和盛品儒誹謗,要求索償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