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為公

近年大家看電視,應會看到一個政府廣告,內容是這樣的:一個包繃帶的傷者躺在病床,妻兒子女一臉愁容,陪伴在側;一對陌生男女捧鮮花、水果和湯水走進病房,自稱索償代理,可以借錢給他們,幫他們找律師追討賠償,還保證「不成功,不收費」。

這時傷者忽然醒來,叫家人千萬不要相信這對男女,因為他們的收費正是要瓜分他應得的賠償;還說根據香港法例,索償代理的行為可能構成「助訟」或「包攬訴訟」等刑事罪行,最高可判處罰款和監禁7年。

近年大家可能不時從新聞報道中聽到一些法庭就「助訟」或「包攬訴訟」的案件宣判罪成。「助訟」和「包攬訴訟」是普通法中的刑事罪行,根據Unruh v Seeberger(﹝2007﹞10 HKCFAR)這宗有關「助訟」和「包攬訴訟」的著名案件,終審法院在判詞中為「助訟」和「包攬訴訟」下了明確的定義:

「助訟」是指肆意和擅自介入他人的糾紛中,而被告人在當中並不涉及任何利益;其向某一方或另一方提供協助,並不存在任何適當理由或辯解。

「包攬訴訟」則是「助訟」的其中一種,從事「包攬訴訟」的人會協助當事人打官司,但當事人須把所爭議財產的其中一部分給予他作為報酬。

禁止「助訟」和「包攬訴訟」始於十四世紀的英格蘭,原意是防止有人妨礙司法公正,以及避免無聊和瑣碎的興訟;至於保護市民權益,以免他們受騙,則是訂立這兩項罪行的另一個重要作用。

法律改革委員會近期發表諮詢文件,就「第三方資助仲裁」展開公眾諮詢。由於「第三方資助」在性質上與「助訟」和「包攬訴訟」極之相似,因此諮詢文件一開始便要處理這個問題。

或許大家會覺得奇怪,政府一方面努力宣傳反「助訟」和「包攬訴訟」,另一方面,法改會卻提出一項反其道而行的建議,豈非互相矛盾?

其實兩者並無矛盾,因為訴訟和仲裁本身是兩套不同的法律程序。仲裁是訴訟之外,同樣有成文法(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賦予它合法性和有效性,卻比在法庭打官司更方便的另一種解決法律爭議(不包括刑事罪行)的途徑。

此外,根據近年一些案件的判決,「助訟」和「包攬訴訟」的涵蓋範圍已經縮窄,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第三方在案件結果中有合法權益等等,第三方資助訴訟便不屬於「助訟」和「包攬訴訟」行為;因此嘗試在仲裁方面容許第三方資助,必然有助仲裁在香港的發展,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其中一個國際主要仲裁中心的地位。

當然,容許第三方資助仲裁並非毫無潛在風險,例如可能有利益衝突,以及違反法律專業保密權等等。不過,只要法例寫得嚴謹,應可把這些風險減至最低,從而讓仲裁各方,尤其是受資助者得到最大的保障。進一步說,若第三方資助在仲裁方面得以健康發展,相信有助考慮在民事訴訟中容許第三方資助的可行性。

 


 第三方助訟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