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證明自己的存在價值,有些人會選擇作出貢獻,這是值得肯定和欣賞的;有些則會以搞破壞來證明自己有存在價值,這類人應予漠視和批評。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大概屬於後者。

或許他自上任以來,張主任既未能聯繫香港各界,特別是民主派,又沒有充分反映香港人對內地的意見,更無法協調好建制派,以致建制派如今不但四分五裂,甚至不斷內耗;於是他在一個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的場合中,不惜口出黑言誑語,以抹殺香港「三權分立」的憲政制度,來抬舉與他同病相憐的特首梁振英的權力。

惟香港「三權分立」的制度架構和運行模式,皆有《基本法》為依據和規範,不是什麼人憑天馬行空的三言兩語就能改變的。

香港是一個法治優良的地方,要理解《基本法》,與其聽內地官員張曉明演繹,不如參考香港法官的分析。2002年,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夏正民在「邱廣文訴保安局局長」(HCAL 1595-6/01)這宗屬憲法和行政訴訟的案件中,在判辭第38段便特別指出《基本法》是以「西敏寺模式」為基礎寫成,故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是分立的(It has not been disputed that the Basic Law is founded on what is commonly called the Westminster model. As such, the powers of the legislature, the executive and the judiciary are separate.)。

因此,儘管《基本法》裏沒有寫明「三權分立」這四個大字,但從相關條文的寫法和關連,「三權分立」的概念已躍然紙上,不容置疑。儘管研究香港政制和法律的學者,大多認同香港政制是以「行政主導」為原則,但這樣斷不等於行政可以凌駕立法和司法。舉個最簡單和常見的例子,要訂立法例,必須經立法會通過,而法庭則有權禁止行政機關作出任何違反法例的決策及/或行為。

同樣,《基本法》雖然賦予行政長官很大權力,但絕不至於如張曉明所說的,行政長官是「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之上。舉個例,根據《基本法》第88條,行政長官有權任命司法機關的法官,但須根據由香港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來任命;至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終審法院的所有法官,按《基本法》第90條規定,更須徵得立法會同意,行政長官方可任命。單是這一例,便足以證明香港雖然實行「行政主導」,《基本法》也賦予行政長官很大權力,但還不至於如張曉明所說的「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之上。況且,梁振英在7月的答問會中回應筆者的問題時,還自認行政長官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既屬一部分,又如何超然呢?

張曉明既然不熟稔《基本法》和香港的憲政制度,中央政府或許是時候把他召回內地。反而近日與民主黨會面的港澳辦副主任馮巍,曾在香港修讀法律,後又負笈英國,對香港的憲制當有更準確的理解。這樣對於與香港各界,特別是民主派的溝通,相信會做得比歷任的中聯辦更好。


 張曉明有破壞無建設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