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義是構成法治極之重要的元素。所謂程序公義,簡單來說是按既定步驟實現公平。

上星期三,成功申請彌敦道禁制令的原訴人執行禁制令,最終變成警方「清場」。當天筆者質疑警方的行動並非協助執行禁制令,若是如此,則是對法庭和法治的不尊重。箇中的法律概念頗為複雜,非憑邏輯或常識就能夠徹底明白,傳媒的篇幅非常珍貴,難以巨細無遺地載列理據,幸有這個專欄容許筆者娓娓道來。

話要從頭說起。高等法院上訴庭裁決旺角禁制令的上訴案(HCMP 3028/2014)時,判詞第20段仔細列出執行禁制令的三個步驟,包括:第一,執達主任須告知有關人士該禁制令的要旨;第二,執達主任須警告有關人士其行為有可能構成違反禁制令;第三,執達主任須警告有關人士若不停止其行為將有可能被拘捕。此外,判詞特別寫明警方在採取行動前是否需要重複這三個步驟,可以自行裁量;但最重要的,是法官說明這些步驟的目的是要保護答辯人和抗拒執達主任的人,也就是佔領者。

由此可見,以執行禁制令而言,執達主任是主要和主動的,而警方則是次要和被動的,必須在執達主任無法履行其職責及要求之下方能介入。回顧當時情況,執達主任只是對最前沿的佔領者宣讀禁制令要旨後,旋即退場及要求警方協助,此後更消失於現場。

儘管判詞說警方可選擇是否重複上述三個步驟,但只要有基本的閱讀理解能力,應該明白其意思是:如果執達主任已完成那些步驟,則警方可毋須重複;反之若執達主任未完成那些步驟,則無所謂的「重複」,警方便有必要先執行那些步驟。

電視直播讓大家看到,警方既沒有宣布禁制令要旨,也沒有給予機會讓佔領者離開,只是警告一番即迅速展開行動。既然沒有依足法官指定的程序執行禁制令,便是不遵守法庭的命令。

有人會說,佔領者是違法者,判詞亦說明警方可根據刑事法例採取行動,所以沒有不妥;甚至認為在執行禁制令的同時執行刑事法例,是理所當然的。更有言是執行禁制令也好,執行刑事法也罷,總之清了場便行。這些說法,很符合「不論黑貓、白貓,總之捉到老鼠就是好貓」的工具理性原則,卻不符合講求程序公義的法治精神。

無疑,警方一直有權根據刑事法例向佔領者採取行動,只是他們不這樣做;反而律政司司長和保安局局長更在執行禁制令之前不斷強調—— 事後也再重申—— 警方的角色只是「協助」執行禁制令,既然如此,就應該單單用執行禁制令的程序做事,否則講一套做一套,便分明是借禁制令「過橋」。這樣子,算是什麼尊重法庭和法治?


 程序公義 (郭榮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