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讓我感到憂心的,除了內地的維權律師遭中央政府空前的打壓外,還有內地的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新教)教會受中央政府連番的逼迫。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訂明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然而據統計,內地政府已在浙江強拆逾千座教堂和十字架,並毆打和拘捕守護教堂的信徒。

我是基督徒,深知教堂不只是信徒聚會的地方,更是神臨在的聖殿;而十字架則是基督信仰最重要的象徵。所以即使內地官員沒有強迫信徒放棄信仰,但強拆教堂和傷害信徒同樣是宗教迫害,違反了中國憲法及中國也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信仰,很多時不僅滿足個人的心靈渴求,也發揮補充社會需要和促進社會發展的功能。以基督教為例,除了建立教會之外,還會從事醫療、教育、福利等等事業,香港很多著名的大、中、小學校、私家醫院和社會服務機構便是屬於天主教和基督教團體的。可以說,一個地方有真正的宗教自由,由宗教團體興辦的社會事業便會發達。

中國還處於發展中國家的階段,大部分基層市民仍然缺乏醫療、教育、福利等服務,中央政府既無力滿足這些社會需要,卻費力去打壓那些能夠幫助它提供這些服務,為草根階層修補社會安全網的宗教組織,實在是損人害己。慶幸在香港,我們的法律和制度為民間社會和宗教組織建構了一個自由和靈活的發展空間,讓它們透過從事這些社會事業來實踐道德價值——那些在中國大陸早已遺忘和凋零的道德價值。


 宗教自由【郭榮鏗】